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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李某等6人与某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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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等6人为某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员工,2022年4月中旬某日,李某一行人到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反映:1.2022年3月中旬,受疫情影响,公司未正常运转,李某等6人响应号召居家办公。疫情结束后,公司通知,受疫情影响,员工需在后续生产工作中补班,即居家办公期间公司虽正常发放员工工资,但后续员工需通过无偿加班赶上工作进度。李某等6人认为公司做法极其不合理。2.公司拖欠李某、陆某、龙某3名员工2022年1月至3月的加班费。3.员工陆某因病需请假就医但未获批准,出于个人健康考虑,陆某自行前往医院就医,公司表示需扣除其当日工资,陆某认为公司做法不合理。

李某等6人希望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司协商解决上述纠纷。人民调解员与社区法律顾问引导李某等6人到人民调解室,细心、耐心听取其诉求并做了详细记录。在了解李某等6人诉求的基础上,联系公司,了解公司方调解意愿。2022年4月中旬某日,李某等6人与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向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申请调解。社区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跟进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初期,因公司代表为公司行政主管和生产主管,李某等6人认为上述二人非公司负责人,无法解决他们的诉求,拒绝与其协商,并要求直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话。调解员向李某等6人解释,因公司行政主管和生产主管得到了企业的正式授权,授权委托书是公司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被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李某等6人在听取调解员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同意与公司方协商。

经与双方多次沟通,调解员了解到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点:一是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通过补班形式填补居家办公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二是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劳动者请病假是否需要扣工资。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双方主要的矛盾在于,受疫情影响,全市居家办公,疫情结束后公司通知因居家办公期间未能生产,员工在后续生产工作中要无偿补班。调解员向公司方解释,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6月印发的《涉疫情劳动关系热点政策30问》文件精神,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劳动者的工资计发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2)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3)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根据前述文件要求,公司要求劳动者在复工后无偿加班,不符合相关规定。

针对第二个争议点,李某、陆某、龙某三人咨询,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调解员向双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根据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公司未向李某等人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公司代表当即表示,愿意向李某等人支付加班费。李某等人表示,如果公司愿意补发加班费,愿意继续在公司上班,不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第三个争议点,调解员告知陆某,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并建议陆某整理好病历资料提交公司。此外,调解员向公司代表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本案中,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陆某病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经过调解员全方位阐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清晰认知,并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李某等6人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室签订调解协议书:

1.公司于协议书签署当天撤回补班通知,公司员工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且不再要求员工无偿补班;

2.公司在协议书签署两天内结算李某、陆某、龙某三人2022年1月至3月未予支付的加班费;

3.陆某需向公司提交相关病例资料,公司按照病假规定及法律规定计发陆某工资。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积极作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坚持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归纳争议焦点,释法说理,厘清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情理与法理的统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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