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陈某甲与陈某乙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日早上6时许,陈某甲驾驶小型机动车在某镇政府门口由南向北行驶,适遇陈某乙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门口,两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陈某乙腿部皮肤撕拉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与陈某乙承担同等责任。事后,陈某甲和陈某乙在交警主持下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遂引导至区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联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22年1月某日上午,调解员联系陈某甲与陈某乙进行调解。陈某乙和其丈夫到场,情绪十分激动,声称现在腿部还发炎肿胀,至今无法上班,丈夫为了照顾自己请假在家,至今两人都没有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调解员立即予以劝解,对陈某乙表示同情,同时引导陈某乙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不可做出过激行为。经调解员安抚劝说,陈某乙及其丈夫情绪慢慢缓和下来。
陈某甲表示,因意外致使陈某乙受伤,自己心里也十分难过,会配合车辆保险公司一同协商理赔,但同时要求陈某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凭据提出赔偿要求。陈某乙听罢,认为陈某甲没有诚意,再次与陈某甲产生争执。调解员立即予以制止,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解。双方情绪有所缓解,但根据现状已难以继续商谈,于是调解员让双方先行回去,待情绪冷静后再组织调解。同时,调解员联系陈某甲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调解员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这起纠纷进行分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计算出大致赔偿金额,拟以此为基础,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次日,调解员电话联系陈某甲,向其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详细讲解了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并提出自己计算出的赔偿金额供陈某甲参考。陈某甲对调解员提出的建议表示接受,但担心陈某乙再次提出天价赔偿。调解员听后表示,自己会尽力劝说陈某乙。随后,调解员联系了陈某乙,首先向其询问了家中近况并予以劝慰,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陈某甲与陈某乙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而根据本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其提出的索赔要求于法无据,若一再坚持原有意见,陈某甲和保险公司必然不能接受,纠纷也将始终无法解决。经过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疏导,陈某乙原本强硬的态度有所缓和,并向调解员进一步咨询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及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当得知按规定能获得的赔偿与原本期望的赔偿诉求相差较大时,陈某乙一时不能接受。
调解员再次安慰陈某乙,告知其调解与诉讼不同,调解是在依法合理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来解决纷争的方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与陈某甲进行沟通,适当加以补偿。对此,陈某乙表示同意。至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已然松动。
调解员趁热打铁,转而再做陈某甲的工作。陈某甲一开始拒绝让步,坚持仅按照保险公司初步确定的金额理赔。但调解员劝说陈某甲换位思考,一方面体谅陈某乙身体上的疼痛和生活中的不便,另一方面考虑诉讼的经济和时间等成本,建议其对陈某乙适度让步,使自己早日摆脱纠纷、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经过调解员疏导劝解,陈某甲答应配合陈某乙将所有看病的票据、交通费、误工、营养费等通过邮件方式先寄给保险公司审核,尽量让保险公司达到最高赔偿。
数日后,陈某乙经过咨询以及考量后,相信经诉讼所得的赔偿金额可能比目前调解提出的赔偿金额还要低,于是主动与调解员联系,要求继续进行调解。调解员顺势引导陈某甲和陈某乙协商,帮助双方不断缩小在赔偿金额上的差距,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2年3月某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陈某甲和陈某乙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陈某甲联系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乙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电动自行车物损费共计21961.7元;
2.陈某乙不再对陈某甲提出额外的赔偿。
调解结束后,陈某甲将一系列材料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保险公司,后由陈某甲保险公司理赔,一次性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陈某乙。
经回访,当事人均对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交通事故案件中对受害方伤情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是案件的重点、难点,也往往是纠纷产生之处,一般情况下,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过错,互相指责,对立情绪日益严重,调处稍有不慎,将可能会引起更大的冲突。 为做好这起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员认真接待当事人,多次疏导劝解,并运用得当的调解方法展开工作,最终促使双方消除分歧,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化解纠纷。调解方法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是冷静处置,耐心疏导。面对情况复杂、情绪激动的纠纷当事人,调解员沉着冷静,从容应对,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不厌其烦劝解,苦口婆心引导,帮助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理性维权,通过和平协商达成共识。
二是依法调解,规范操作。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调解员始终站在法律的角度,有理有据地进行调处。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纠纷调处的法律依据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严格规范,依法操作,充分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
三是调解得法,措施得当。调解员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调处纠纷,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一是“冷处理”工作法,即在双方当事人争执十分激烈、无法接受对方意见时,暂时停止调解,让双方先行离去,给其一定的思考时间,择机再调解;二是“背靠背”工作法,即在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分别做双方工作,个别进行说服教育,引导双方消除隔阂;三是“换位思考”工作法,即让一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感受对方的感受和处境,促使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前提下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