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孙某等人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某日,洛阳市涧西区某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员在走访入户排查矛盾过程中,发现某小区数名业主聚集在某物业公司门前,群情激愤,调解员立即上前了解情况。经了解得知,该小区目前尚未供电到户,需要在物业预交电费,但因新、老物业交接出现问题,电费迟迟未上缴供电部门,导致整个小区被断电,给业主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调解员在得知情况后,一方面对业主情绪进行安抚,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向洛阳市某街道和调委会汇报,并主动介入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某物业公司,在征得某物业公司同意后,立即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为全面了解纠纷情况,调解员首先来到某小区进行实地调查。业主孙某等人告诉调解员,因停电,家里老人输氧被迫停止,住在高层的业主更是苦不堪言。随后调解员来到某物业公司了解到,2021年11月某日,某物业公司在与前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时,发现前物业公司还欠供电局一些费用,在未缴清电费之前,电表户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前物业公司预收电费并未交接,电表户头仍在前物业公司名下。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张某称,在发现供电局张贴的停电通知后,也积极与前物业公司负责人王某沟通,但未果,现业主们将矛盾指向自己,感到很委屈,但同时表明态度,愿意积极配合调解,尽快解决纠纷。
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从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的角度考虑,认为首先要恢复供电。调解员报请社区、街道与供电部门紧急沟通,供电部门了解情况后,立即为小区恢复了供电。
小区虽已恢复供电,但后续问题仍需解决。调解员同孙某等人一起找到前物业公司负责人王某了解情况。王某称,小区共209户,其中有31户家中未住人,由于31户业主拒缴物业管理费,前物业公司为保证正常运营,需要支付保洁、保安的工资以及物业正常运作所产生的费用,因此预收业主所缴电费均用来支付前述运营费用。厘清纠纷脉络后,调解员提议,从31户业主中选出3名代表参加调解。
随后,调解员组织孙某等业主代表、供电部门负责人李某、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张某、前物业公司王某等人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并当场宣布调解纪律及工作流程,先请各方当事人分别表面自己的观点。李某表示,某小区建成较早,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业主所缴电费均由前物业公司收取后统一交到供电部门,自2021年8月底,前物业公司开始拖欠费用,虽然通过物业管理部门及社区进行了协调,但前物业公司仍屡次拖欠电费,此次断电是在多次下达缴费通知无果后采取的措施。听完李某陈述后,调解员向各方进行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于法有据。王某在听到调解员的解释后,承认拖欠电费存在不当之处,同时也表示很无奈,不是不愿意及时足额缴纳电费,而是因为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导致财务紧张,为维持物业公司正常运营,不得不用所收电费支付运营费用。针对王某提出业主拒缴物业费问题,部分业主代表表示,他们认为自己一直未在家中居住,房屋处于空置状态,并未享受物业服务,坚持认为不应缴纳物业费。
调解员及时向业主代表进行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前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房屋和配套设备维护、小区管理、环境保洁等方面提供了服务,这些服务与业主是否在家中居住没有关系,业主仍然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调解员同时指出,如果在前物业公司合理催交期过后仍不交纳,某物业公司作为新的物业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全额交纳费用及滞纳金。听了调解员的讲解,业主代表们意识到自己对物业费认识上存在偏差,表示将尽快缴清所欠物业费。王某和张某见业主代表态度发生变化后,当即承诺对于及时补交物业费的业主免交滞纳金,同时向供电部门表示,希望能给两家物业公司几天时间筹集资金,会及时补缴电费。供电部门同意了两家物业公司的要求。
最后,调解员又提出如何从根源上解决用电缴费问题。经供电部门、某物业公司和孙某等人协商一致,将尽快推进小区一户一表改造,以改变“合表小区”的诸多问题。供电部门将尽快向上级部门申报资金,资金到位后,立即启动一户一表改造。经调解员依法依理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于调解室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1.某物业公司将协调前物业公司,将欠缴的108825.5元电费于调解之日1周内一次性缴清;
2.某物业公司将协调前物业公司办理完成电表过户手续;
3.孙某等人负责收缴业主所欠物业费,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内完成收缴工作。
4.电表改造完成前由某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电费收缴工作。
2周后,调解员回访协议的履行情况,得知某物业公司已经协调前物业公司清缴所欠电费,孙某等人已于协议签订之日两日内收齐物业费。此外,供电部门申请资金已获批,电力安装公司已于2022年2月某日启动户表改造工程。各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物业纠纷数量逐年递增,且矛盾纠纷逐渐呈现出问题相互交织、矛盾错综复杂、情况互为因果、小区恶性循环、群众苦不堪言的局面。某个具体的问题会伴随其他的问题,相互关联,互为因果,调解时须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各个客观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理清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列出主次关系,逐一解决,从根源上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