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谢某、李某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谢某和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谢某于2018年5月某日进入上海某餐饮公司工作,担任餐厅助工一职,李某于2021年10月某日进入该餐饮公司工作,担任餐厅主管一职。后在工作中,两人因与某餐饮公司新任副店长黄某产生矛盾,2022年2月春节假期后,黄某告知谢某和李某不必再回来工作。谢某和李某认为,两人工作期间任劳任怨,并无重大失误也未给餐厅造成任何损失,同意与某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某餐饮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纠纷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谢某和李某向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在征得某餐饮公司同意后受理了该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该案后,先和双方进行了电话沟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谢某表示,黄某作为副店长经常排挤其他员工,谢某对此非常不满,故向其上级领导反映情况。黄某在得知此事后与谢某的矛盾激化,并在此后的工作时刻意安排多项工作给谢某,同时就其工作失误进行公开批评。因李某与谢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谢某与黄某矛盾激化后,黄某亦指派身为餐厅主管一职的李某从事送菜工、切配工等与其岗位职责不一致的工作。调解员在了解了纠纷的起因后,决定约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
李某、谢某、某餐饮公司代表黄某和马某参与调解。调解开始后,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李某与谢某主张,谢某于2018年5月入职,李某于2021年10月入职,李某尚未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职期间服从公司管理,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此次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黄某则认为,某餐饮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曾以工作压力大、任务繁重无法兼顾为由,于年前向单位提交过辞职信,谢某亦向其表示过工作繁重无法胜任。谢某表示,自己确实在微信上向黄某提出过工作繁重,自己的身体状况难以胜任,但是其本意是希望黄某能适当减轻其工作量。同时,李某也对黄某陈述的辞职信一事予以否认。
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眼看调解气氛越来越紧张,调解员及时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希望他们都能以理智、冷静的态度处理纠纷。随后,调解员让双方采取分开阐述的方式,逐条分析,对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梳理。李某、谢某两人入职单位后,李某虽然未签劳动合同,但双方都认可存在劳动关系。黄某拿出了辞职信的原件,经双方当事人核实,李某对2022年1月某日向黄某提交辞职信的事实也予以认可,但提出,某餐饮公司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某餐饮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金。调解员通过查阅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为黄某主张的“谢某曾向某餐饮公司提出离职”并无依据。通过调解员的逐条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达成一致。在理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与纠纷双方展开调解。
调解员先向某餐饮公司进行释法明理。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谢某并未构成上述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某餐饮公司单方要求与谢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调解员向黄某和马某表示,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某餐饮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李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合理的。某餐饮公司在充分听取调解员的解释后,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具体金额仍希望能和对方进行协商。
接着,调解员对李某和谢某进行调解。调解员告知谢某和李某,对于谢某,其符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条件,其要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李某,其属于主动提出辞职,并非某餐饮公司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希望其放弃该项诉求,李某听后也对调解员的解释表示认可。
在调解员耐心的劝说和分析下,双方都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有了明确的了解。经过调解员的多次沟通劝解,双方当事人同意互谅互让,并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某餐饮公司支付李某12000元,支付谢某9000元。总计21000元;
2.纠纷双方今后无涉。
双方签订协议后,某餐饮公司当即支付。至此,本起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经回访,纠纷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非常常见,这些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类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首先做到详细的了解案情,同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充分领会解读,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化解矛盾的同时,还应当向当事人科普相应法律法规,解释相关条文内容,传播法治思想。通过调解提醒相关单位合法合规,也可以推动用工规范化,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矛盾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