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方某家属与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某日,方某在南京市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施工时不慎跌落,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在医院死亡。方某家属要求某公司支付方某在医院支出的所有费用以及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费用。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但是希望方某家属降低诉求数额。双方就此产生分歧,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南京市溧水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受理该纠纷。
【调解过程】
正式调解前,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经过,并向事发当日在场的工友做了相关调查,包括向工友核实方某当日跌落情况、送方某去医院救治等情况。调解员也在第一时间向方某家属表示慰问,并尽力安抚方某家属的情绪。同时,调委会启动联合调解机制,邀请街道建设办、企服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各部门全面配合协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5月初某日,调解员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建议双方冷静沟通协商。由于双方均未确定调解代表,调解刚开始陷入停滞。尤其是方某家属亲友众多,各持己见,无法就代表人选达成一致。经过调解员的指导,方某家属最终同意由方某的妻子张某作为代表参与调解,某公司也按照内部规定明确了李某作为调解负责人。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方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跌落摔伤导致死亡,符合工伤死亡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由于某公司没有为方某交纳工伤保险,因此方某因工死亡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某公司支付。某公司对于方某系因工死亡这一事实表示认可,但是提出方某家属计算的费用数额过高,超出了企业能接受的最高额,也不符合法定标准。看到某公司态度强硬,方某的妻子张某情绪又激动起来,认为对方没有调解诚意,本次调解只是防止家属在工地闹事的“缓兵之计”。
针对数额分歧,调解员选择“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先是安抚了张某的情绪,接着与某公司深入沟通。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表示,由于某公司没有给方某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所有费用都需要公司承担,超出了公司目前的经济能力。李某提出,如果方某家属坚持诉求金额,建议双方选择诉讼途径解决,这样可以向公司高层交代。调解员告诉李某,诉讼时间长,还要聘请律师和承担败诉风险,可能也会被公司领导问责。与此同时,参与调解的街道建设办、企服中心等部门也从合法经营的角度对李某进行教育和引导,指出没有为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某企业自己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作为降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的理由。经过劝说,李某同意积极向领导请示,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随后,调解员向张某释法说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上述规定,调解员详细计算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希望张某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提出要求,以便尽快达成协议,办理丧葬事宜,让方某入土为安。
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各退一步,就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达成共识,现场拟定了书面协议并签名。
【调解结果】
方某家属与某公司经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1.某公司支付方某家属医药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105.8万元(不含已支付的2万元医药费),方某家属已付的医药费不再另行主张。
2.具体付款周期为:某公司签字当天付款5.8万元;1周后前再付款20万元;余款80万元分2次在2个月之内付清。
3.某公司若不足额付款,则应当另加付10万元违约金。
【案例点评】
因工死亡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难度大,死者家属情绪普遍较为激动,此类纠纷调解对调解员的调解技能熟练度、相关法律专业程度等方面要求较高。本案能够在事故发生几天内做到快速化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调委会联合建设办、企服中心等部门,发挥联动力量,相关部门对于处理此类矛盾纠纷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更能发挥部门联动优势。2.调解员在调解前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案发时在场工友的调查走访,对事故现场勘验等,均为调解提供了有力保障。3.充分发挥调解员的心理疏导能力,避免矛盾升级。调解员在家属情绪波动时,第一时间安抚情绪,协助其恢复理智。4.调解员熟悉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范围内制定了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调解建议,促成了纠纷的快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