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某物业公司与冯某物业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开封市祥符区居民冯某系某小区业主,房产面积约为121平方米。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2018年1月起,冯某以物业管理不到位为由,拒绝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经某物业公司核算,冯某拖欠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物业费用金额共计5124元,违约金金额2376元。2022年2月,某物业公司多次向冯某催缴物业费无果后,将冯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至某街道人民调解调委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委会第一时间派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分别同当事人双方了解案情情况,并将双方约至调委会开展“面对面”调解。双方当事人到场后,调解员对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首先,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沟通。某物业公司负责人朱某某现场拿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9元,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预交制度,每半年缴纳一次,业主方应在每半年的第1个月预交下半年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按所欠费用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朱某某表示,冯某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尽早补齐所拖欠的物业费和支付相应滞纳金。冯某进行反驳并表示,某物业公司平时日常管理严重不到位,具体体现在:小区个别业主私自改变部分小区园林绿化土地,将园林绿化土地用水泥硬化成路面使用,小区居民多次要求某物业公司恢复园林绿地,但至今某物业公司仍并未积极处理;2021年7月和8月期间,物业园林绿化员工缺岗造成小区杂草丛生,大量蚊虫滋生,严重影响小区居住环境。基于上述原因,所以冯某才拒缴物业费。调解员对冯某提供大量的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进行认真查验。
调解员认真梳理案情并将矛盾焦点进行了归纳:冯某拒缴物业费是否有充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双方对调解员总结的争议焦点表示认同。
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向双方当事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某物业公司应对业主共有绿化部分尽到妥善管理、养护责任。结合本案,调解员表示,针对小区内个别业主存在私自改造小区绿化土地,硬化成路面的情况,某物业公司应及时阻止,并要求上述个别业主排除妨害恢复原样,维护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对业主提的合理的需求,某物业公司应及时改进,但某物业公司在上述问题中未尽到管理职责。朱某某在听闻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表示某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问题,保证积极落实整改。调解员向某物业公司提出建议,应及时在小区内公告整改进度,若个别业主仍拒绝恢复原样,可向相关机构进行投诉。朱某某表示赞同。
针对冯某提出7、8两个月小区环境问题,调解员进一步指出,小区的园林绿化修复工作属于某物业公司的基本工作之一,虽然受河南7月特大暴雨影响导致小区部分绿化植被冲毁,但某物业公司有责任在灾后第一时间提供绿化修复工作,保障小区业主的生活环境,而冯某提供的照片也已明确显示某物业公司未及时开展小区园林绿化修复工作,导致业主的生活环境受到一定影响,而小区的园林绿化费用是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所以调解员建议此费用应从待支付物业费中扣除。在调解员多番耐心的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上述建议均表示赞同,经双方核算,扣除费用为124元。
随后,调解员也向冯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某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负责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冯某除上述两件事件外,对某物业公司的其他管理服务并无异议,调解员建议冯某尽快交纳物业费,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冯某在调解员的释法析理后表示赞同,但同时提出希望某物业公司放弃违约金的主张。
调解员又从情理劝说某物业公司,其作为服务型企业,应该给小区业主提供尽量好的服务,处理好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维护小区和谐稳定,平时应注意收集业主合理的诉求并及时给予回应,在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下,主张业主赔付违约金,既不合理,也不利于维护今后和业主的关系。听了调解员的劝导后,朱某某同意放弃对违约金的诉求,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于当日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经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12月,冯某拖欠某物业公司物业费共计5124元,扣除两个月园林绿化费后,冯某应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5000元,冯某承诺于2022年2月底前付清;
2.某物业公司于2022年6月底前将个别业主私自改造的小区绿化土地恢复原样,维护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
3.双方各自履行完上述义务后,本案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履行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为物业纠纷案件,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调解员行动迅速,秉持着公平、公正的理念耐心细致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认真分析研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视频及合同等证据证明。调解员抓住案件的矛盾关键点,从情、理、法三方面出发,释法明理,分别站在双方当事人不同的角度提出合理建议,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打下良好基础,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