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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吴某某与某工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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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吴某某在泰宁县某工厂工作,某工厂未替吴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入职不久,吴某某由于在工作中操作失误,导致左手掌被机器锯伤。事故发生后,某工厂负责人陈某某立即联系救护车将吴某某送医救治,并全额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吴某某出院后,从某工厂离职,回江西老家继续休养,期间多次给陈某某打电话,想协商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陈某某总是不接电话。无奈之下,吴某某回泰宁县找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希望某工厂能够支付后续医疗费用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待遇。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收到吴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在耐心听取了吴某某的陈述后,先安抚好他的情绪,然后认真核实吴某某提供的佐证材料,并电话联系某工厂负责人陈某某,将吴某某的诉求转达给他,同时邀请陈某某到镇调委会开展面对面调解。陈某某表示,某工厂已经支付了吴某某工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此事已经于2021年年底了结,不愿意再接受调解。一旁的吴某某见状情绪激动,扬言要召集亲朋好友到工厂讨要说法。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劝说吴某某,告知其要依法理性维权,不能置法律规定于不顾,采取冲动、过激的手段。

调解员辗转联系到陈某某好友,在陈某某好友的陪同下找到陈某某,并向其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可享受伤残待遇,按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相应的伤残津贴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从法律角度向陈某某说明,支付工伤待遇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还包括因工致残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陈某某终于同意到镇调委会调解室接受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介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程序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并请他们分别陈述事故发生经过、诉求及理由。吴某某提出,自己是在某工厂上班时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某工厂本就应该对此负责,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工伤待遇;陈某某表示,相应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过高,自己已经在事发时及时将吴某某送医,并支付了治疗款项,而且受疫情影响,今年工厂效益不佳,实在是无法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调解员向双方讲解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工厂未替吴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吴某某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某工厂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双方对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均表示认同,随后的矛盾聚焦于相关待遇的支付数额。调解员及时联系某鉴定中心,帮助对吴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特别是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根据评估意见,吴某某的伤情可评定为九级伤残等级。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某工厂应支付吴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调解员将工伤待遇的相关计算方式及标准向双方释明,并具体金额供双方参考。

随后,调解员告知陈某某,其不支付工伤待遇费用,违反了劳动监察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受到政处罚,且吴某某是在其工厂上班时发生的工伤事故,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因工致残让本就困窘的家境雪上加霜,希望陈某某能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调解员做吴某某的思想工作,指出陈某某毕竟在事发时没有逃避责任,及时送医并承担了相应的款项支付责任,考虑到目前工厂效益不佳,一次性全额支付工伤待遇款还有一定困难,希望吴某某考虑到工厂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让步。吴某某听后,当场表示同意适当降低支付金额并可以接受分期支付。

经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解,双方均做出相应让步,最终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一起工伤引起的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某工厂同意支付吴某某合计6.5万元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2.付款方式及时限:某工厂应将补偿费用的2万元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5天内先行支付给吴某某,剩余款项4.5万元应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支付到位。

经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由于用工方未缴纳社保,致使在落实工伤待遇方面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此同时,劳动双方一方态度强硬,一方情绪激动,矛盾十分容易激化,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始终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引导当事人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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