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张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张某某进入上海某公司任操作工一职,同年5月,张某某在工作中右手受伤,该公司负责人系张某某老乡,当日及时送张某某就医治疗,并为张某某垫付所需医疗费,经医生诊断为手指中节不全离断、右环小指皮肤裂伤,后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1月,经劳动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某公司积极为张某某申请工伤待遇流程,张某某顺利领取了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受伤以来至2021年11月,张某某一直以伤病为由未出勤上班,某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某遂提出离职,并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委托,该案由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再一次蔓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约定时间进行远程视频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某公司负责人表示,之前因为和张某某是老乡,所以引荐其至本单位工作,张某某在工作中受伤也是第一时间送医救治,并垫付所有医疗费用,治疗期间还送上营养费予以慰问,也及时为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和鉴定,更是主动为其申请工伤待遇,但张某某自受伤以来一直以伤痛为由不来上班,导致工作岗位空缺,给单位造成一定的生产困难,公司多次联系张某某尽快返岗均无果,后张某某自动提出离职,还要求单位给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实属离谱,不接受张某某提出的仲裁请求。张某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不仅身体承担了痛苦,对日常生活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公司理应为自己垫付医疗费用,3个月治疗病假结束后,由于伤及右手中指,担心返岗后无法灵活操作,会有一定安全隐患,所以一直未去上班,现提出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在法律规定范畴内,不算过分。
通过远程视频,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阐述的观点,并明确了争议焦点。某公司认为为张某某受伤一事给予慰问关心和配合工伤理赔已经尽到了责任,双方发生离职争议后,某公司负责人对张某某没有按时返岗不满,不愿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张某某受伤接受治疗结束已过病假修养期,经单位多次沟通仍未按时返岗,并认为自己的伤痛是不按时返岗的正当理由,也是不了解相关法律政策的表现。
调解员经过对争议焦点的分析和判断,认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有利于下一步调解工作的开展。首先,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级到十级待遇)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申请人张某某经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且经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单位应当根据前述条款规定支付张某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相关款项。其次,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在进一步视频沟通中,调解员了解到,张某某自2020年5月受伤治疗结束后,至2021年5月期间,均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并均已交至某公司批准,张某某符合相关条例的规定,应当享受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某公司理应支付。但2021年5月之后,张某某在没有病假单的情况下仍拒绝上班,属于无故旷工。第三,调解员针对某公司在张某某受伤时及时送医救治,并且在紧急情况下垫付医药费的行为给予了表扬和鼓励,根据相关规定,张某某取得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款后应当返还单位相应垫付的医疗费。调解员针对张某某超过停工留薪期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岗的行为给予了批评,因此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张某某也诚恳地表达了歉意,愿意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扣减相应费用以返还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最终,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员给双方出具了电子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远程确认签字,内容如下:
1.某公司同意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某工伤八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70000元;
2.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
【案例点评】
本案系工伤待遇纠纷,在劳动争议里面较为典型和普通,案情也较为简单,但值得让调解员引起深思的有二个方面:首先,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相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做好法治宣传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其次,在当前疫情蔓延的情况下,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充分运用适合当下的调解方式,既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又能及时为老百姓解决燃眉之急后顾之忧。本案中,调解员采用远程视频调解是疫情当下非常推荐的一种调解方式,在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不仅避免了当事人及调解员在前往调解的途中或调解过程中可能会被感染病毒的风险,又通过视频为双方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及时为双方当事人解决了矛盾,也减轻了相关部门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压力,更使人民调解的优势得到进一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