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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成某与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消费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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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成某于2021年8月某日在东莞市某镇的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各购买大辣棒一包,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某日,保质期180天。成某以购买时商品已过期,商家销售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退还货款并各赔偿1000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案件立案后,法院委派东莞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法院委派后,调解员迅速查阅卷宗,并立即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及解决纠纷的想法、建议。

根据成某提供的支付截图等证据显示,2021年8月某日下午,成某分别在东莞市某镇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先后支付4元、4元、6元、8元,各购买大辣棒一包。成某认为,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违规销售过期辣条是客观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故主张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解员向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调查核实情况时,4家店铺均确认了成某购买到过期大辣棒的客观事实,但对于成某的索赔行为,4家店铺一致认为,成某在短时间内连续从4家便利店购买同款商品,且购买的商品均出现过期现象,不符合常理,此行为是故意敲诈,不排除成某是恶意购买的职业打假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同时,4家店铺还认为,成某购买过期大辣棒后并未食用,实际上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故对于成某提出的退还货款并各赔偿1000元诉求,4家店铺表示愿意退还货款,但无法接受1000元的索赔。

在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及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调解员初步梳理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1.成某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2.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是否应当支付成某惩罚性赔偿金。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调解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并不影响购买者属于消费者的身份认定,也不影响其合法权利的行使,同时,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不能仅凭成某在同一天到4家店铺各购买一包大辣棒的行为就认定成某是职业打假人,从而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纠纷中,4家店铺的店员有定期检查店内食品状况的义务,可推定其对于店内产品过期的状况为明知。故成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向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提出“假一赔十”的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有了初步研判后,调解员认为调解成功率较高,于是决定采用“案例指导法”、“背对背”、“换位思考”等调解方式,分别与纠纷当事人进行深入交流、沟通、劝导。

调解员先与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释法明理。第一,目前暂无证据证明成某是职业打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精神,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结合本案,难以认定成某是职业打假人,故不应否定其消费者身份。第二,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生产者、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安全底线。保质期是判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直接、最有力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今店铺内确实存在出售过期食品客观事实,可见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并未遵守该法律法规,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调解员将几份涉及职业打假人、食品安全的二审生效判决书提供给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参考。经过调解员多番劝说、释法,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认识到销售过期食品的严重性及危害性,并表示愿意对成某做出合理的补偿,但认为成某的索赔金额过高,且存在“知假买假”的牟利不道德行为。

在与成某交谈时,调解员首先对成某的维权行为表示理解,认为依法维权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强化监督违法行为。同时,调解员指出,在本案中成某的购买金额较小,也没有造成身体实质性损害,建议成某适当理解疫情下店铺生意不景气的处境,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降低索赔金额,争取早日化解矛盾。

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秉着互让互谅精神,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各自赔付500元给成某;

2.成某在收到以上款项后不再追究某便利店等4家店铺其他法律责任,并在收款当天到法院撤回起诉。

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食品安全没有小事,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守安全底线,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要以此案为鉴,严格遵纪守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自觉下架过期食品,否则将因小失大,甚至触发刑法身陷囹圄。

本案中,调解员迅速归纳双方争议焦点,采用“背对背”“案例指导法”等调解方式,分别与纠纷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劝导,通过明理释法、分享法院指导案例以及换位思考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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