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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潘某某与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争议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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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某日下午,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上海市崇明区某路口由北向南逆行时,不慎和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苏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苏某某的身体左侧骨折以及神经损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本起事故中潘某某负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

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2021年8月某日,在民警的引导下,双方共同向上海市崇明区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申请,希望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化解纠纷,调委会随即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8月某日,潘某某和苏某某一起来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苏某某表示,其伤势较重,住院期间医药费等支出已达5万余元,妻子为照顾自己,暂时无法参加工作,同时还要抚育孩子,目前家庭经济窘迫,所以希望潘某某负起责任,尽快解决本纠纷,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扣除住院期间潘某某已垫付的5万元医药费,还需赔偿8万元。潘某某对苏某某在事故中受伤表示歉意,承认自身在事故中的责任,请求苏某某及其家人谅解。但潘某某表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平时经济拮据,以其经济能力,最多赔偿7万元,目前其已主动垫付了5万元医药费,愿意再支付2万元赔偿金。苏某某听罢情绪激动,表示自己光住院就已经花了将近6万元,潘某某垫付的钱不足承担医药费,自己后续还要静养一段时间,不能上班,家中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经济困难。

调解员及时安抚了双方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劝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处理此事。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上的分歧较大,且情绪不稳定,调解员让苏某某和潘某某先行回家考虑,改日再行调解。

经过反复思考,调解员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晰责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仅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决定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联系了苏某某沟通协商。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双方责任明确,潘某某应当赔偿上述费用。接着,调解员向苏某某详细讲解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最终计算出潘某某应向其赔偿12万元。苏某某表示同意放弃原来13万元的赔偿主张,仅要求潘某某赔偿其12万元。

调解员转而做潘某某的思想工作。调解员表示,苏某某伤情确实比较严重,经济损失较大,且潘某某确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积极筹集资金对苏某某予以赔偿,并再度向潘某某宣传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潘某某表示,其家庭也不富裕,经济条件较差,愿增加赔偿金额至9万元。调解员指出,根据苏某某伤情以及相关费用进行计算,其应向苏某某赔偿12万元,建议其适度增加赔偿金额。潘某某表示同意,将赔偿金额提高至11万元。

调解员再次联系苏某某,建议其考虑潘某某家庭经济情况,适当做出让步。苏某某要求在11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0.5万元,并且一次性现金支付,扣除潘某某之前垫付的5万元,要求潘某某将剩余的6.5万元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当日结清。调解员将此情况告知潘某某,潘某某予以认可。

【调解结果】

2021年8月下旬某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

1.潘某某赔偿苏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物损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5万元。其中,医疗费已由潘某某先行垫付,合计5万元,余款由潘某某赔偿苏某某6.5万元,当日结清;

2、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案终结。

潘某某当场向苏某某结清余款6.5万元,并对撞伤苏某某表示歉意,苏某某对潘某某予以谅解,本次纠纷圆满得到解决。双方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经回访,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争议纠纷。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清晰,矛盾纠纷的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上。受害方伤势较重,经济损失较大。肇事方系低收入家庭,无固定工资收入,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力负担较高的赔偿金。调解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说服双方当事人,努力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本次纠纷之所以持续时间长,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过大,难以得到统一。调解员在明晰这一点后,一是正确适用法律,向纠纷当事人宣传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并详细讲解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纠纷赔偿金额具体计算方式,为纠纷有效解决打下扎实的基础。二是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法,面对情绪激动的纠纷当事人,分头做工作,进行情绪降温,促使双方冷静思考,避免正面冲突,最终圆满化解本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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