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伊春市某医院与刘某某医疗纠纷调解案

伊春市某医院与刘某某医疗纠纷调解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女,60岁,家住伊春市伊美区。2020年6月某日上午,因左侧乳腺癌术后一年到伊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要求静点靶向药物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塞汀)。入院后,主治医生未嘱将药物进行盐水稀释,直接下达医嘱:“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赛汀)324mg静脉输液(冲管)”,护士执行医嘱,将药物用20m1注射用水稀释后直接给予静点靶向药物:曲妥珠单抗(赫赛汀)324毫克,导致患者输入药物浓度过高,输液结束后,刘某某出现两处皮疹、头痛、心悸、等症状。医院立即为刘某某建立二组静脉通路输入0.9%氯化钠注射液750毫升,给与静脉药液浓度稀释进行对症治疗。刘某某住院9天后出院,出院时一般状态良好,自诉头痛、心悸减轻,神志清晰,语言明白,无贫血及脱水外观,正确回答问话,四肢活动自如,神经系统正常。刘某某出院前,复查全血分析,生化全项,消化系彩超,泌尿系彩超,甲状腺彩超,乳腺及淋巴结彩超。出院医嘱建议刘某某去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如有不适随时就诊。刘某某出院后,先后两次到哈尔滨某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化验,相关报告显示未见明显异常。

刘某某认为伊春市某医院对自己的治疗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双方发生纠纷。伊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受理了医患双方的申请,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刘某某及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以下问题:医方未经稀释就将靶向药物直接注射入刘某某体内造成后续的抢救,目前检查存在吞咽不适、易咬舌头、高血压、腔隙性脑梗皮疹、经常性腹泻等口腔溃疡等症状,需长期服用维生素,均系本次注射药物浓度过高导致。医方过错导致之前九次化疗后,不能继续进行剩余的靶向药物治疗,因此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医院赔偿85029元。

医方认为,刘某某在医院诊治过程中,输液的相关执行者未能正确执行医嘱,未对靶向药物进行浓度稀释,存在过错;刘某某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心悸、皮疹、口腔溃疡等的发生与本次输液过程有关,但其他问题与本次输液过程无关。医院愿意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刘某某索赔金额不合理,医方不能答应。

医调委了解案情和医患双方诉求后,马上召开案情分析会,认为本案医方态度良好,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患者刘某某自述的相关症状与医方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于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建议医患双方通过第三方鉴定明确责任。经征得医患双方同意,医调委委托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天津市某鉴定中心分析认为:“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现代医学理论认为,曲妥珠单抗辅助治疗乳腺癌及用于转移性乳腺癌治疗过程中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发热、恶心、呕吐,输注反应、腹、感染咳嗽、加重、头痛、乏力、呼吸困难、皮疹、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贫血和肌痛。需要中断或停止曲妥珠单抗治疗的不良反应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功能明显下降、重度的输注反应和肺部反应。在中医医院外科病房进行曲妥珠单抗静脉输注后出现皮疹、头痛、口腔溃疡、心悸等不良反应,结合其病情发展过程和临床表现特点,认为应与医方为其静脉输注未经稀释的靶向药物有直接关系,综上,医院上述过错直接导致了被鉴定人刘某某病程延长,增加了其经济负担,认为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刘某某上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全部。”据此,天津市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伊春市某中医院对被鉴定人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2020年6月某日静脉输靶向药物后出现明显药物不良反应所致的病程延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治疗)和出院后相关检查费用的发生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全部。”

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始终争执不下。患方坚持认为,鉴定已经支持了自己的诉求,因此,医方必须赔偿自己各项损失8.5万元。医方认为,虽然医院认可鉴定意见,但患方提出的赔偿请示超出了依法应当赔偿的范围,因此,坚决不同意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调解陷入僵局。

医调委马上调整调解方案,特别做患者刘某某工作。调解员耐心地向刘某某讲解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计算均有相关规定,调解要在依法依理的前提下开展,对于不合理诉求,医调委无法支持,且若调解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不会支持,因此,建议其回归理性,依法合理主张自己的诉求,促进纠纷早日解决,尽早进行相关治疗。听了调解员入情入理的讲解,刘某某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见时机成熟,调解员马上将医患双方叫到一起,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赔偿项目,测算赔偿金额。在医调委不懈努力下,医患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伊春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刘某某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人民币25000元。

2.协议履行后,医患双方争议就此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在双方对责任争议较大时,医调委及时引入司法鉴定程序,促使双方就责任认定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对患方的诉求给予了应有的尊重,耐心听取患者倾述,细心把握诉求的重点,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原则,支持患方的合理诉求,劝说其放弃过高要求,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使得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