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田某与武汉市某整形美容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田某与武汉市某整形美容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家住某市的田某(女)来到武汉市某整形美容医院做眼部美容手术,美容医院称可以根据“面部特征、个人气质”做“韩式双眼皮”。于是,田某花了9000元做了双眼皮切割术。手术结束后,田某双眼出现红肿、流泪、视力下降等问题。医生告诉她手术很成功,但需要有一段时间的恢复期。6个月后,随着眼皮上的红肿渐渐消了,田某发现自己的双眼皮很不自然,两眼大小不一,眼皮处还留下了手术疤痕。田某认为手术失败了,要求整形美容医院全额退款,并赔偿她的损失;可美容医院不同意,认为系田某上眼睑脂肪多导致。为此田某多次到医院索赔,均未和院方达成赔偿协议,事情拖了一年没有解决。

2014年8月15日,田某组织亲朋好友30余人在整形美容医院门口拉横幅,阻止医院正常工作,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拉扯,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场面混乱。

【调解过程】

武汉市洪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了解纠纷情况后,主动介入开展调解工作。

(一)安抚伤者情绪,取得家属信任。

调解员赶到事发地,当事人田某及亲属30余人围在整形美容医院门口。调解员立即疏散了围观群众,并将田某及亲属带至附近茶社休息。调解员安抚田某的情绪:“你们要相信政府,不要再采取围堵的行为,这样不利于矛盾解决,也不利于得到合理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定会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田某及其亲属的情绪慢慢冷静下来。

(二)根据医学鉴定,明晰相关责任。

要化解此纠纷,需先明确二个重点问题,一是田某双眼皮手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二是确定整形美容医院和田某双方的事故责任归属。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所以,首先应该确定为病人实施美容手术的主体的性质。根据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本案中,田某去的武汉市某整形美容医院,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所以田某整容导致人身损害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但要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因此,田某须先进行医疗鉴定。

在经过医疗鉴定后,鉴定结果表明,田某术后状况不是田某自身原因所致,不排除手术失误的情况,因此属于医疗事故,整形美容医院应当对田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田某在整形美容医院做双眼皮手术前,已签订医疗合同,明确了双方责任和义务。所以,关于田某的赔偿诉求,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请求该整形美容医院进行赔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三)反复讲法明理,灵活开展调解。

整形美容医院因医疗过错应对田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调解员找到负责人苏某,但苏某仍然态度强硬,声称田某的情况是其自身体质问题,与美容店无关。

调解员对苏某就其行为进行了法律宣传,田某的手术失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责任归属。同时,按照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实施整容手术之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的签字同意,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几番沟通,负责人苏某认识到其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田某提出的500000元的补偿要求,调委会积极做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赔偿款进行计算,缩小赔偿差距,最终达成纠纷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4年8月19日,经调委会积极做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美容医院赔偿田某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46000元。至此,一起医疗美容纠纷赔偿案件历经一年多最终得到圆满的解决。

【案例点评】

近几年,“微整形”受到广大爱美女性的青睐,各种“微整形”广告几乎遍布大街小巷,一些不法分子也看准这样的“商机”,没有任何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就在美容院、美甲店,甚至居民楼内支一张手术台,为客人注射填充物,由微整形引发的医疗事故也在频频发生。如果整形美容患者去的是不符合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发生了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应是一般的侵权案件,可以向医学会申请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该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审查和认定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起医疗纠纷中,整形美容医院因医疗过错,造成田某双眼皮手术失败,且责任划分不明,双方各执一词,导致纠纷激化。调解员在受理此类纠纷后,应首先查明纠纷事实,再依据专业机构的医疗鉴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划分责任。对于此类因整形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不仅要追究医疗机构责任,更应该结合当今社会现实,以及整容行业的不规范,对当事人过度追求整形效果的心理进行教育。在此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缩小赔偿差距,巧妙运用调解技巧,促成纠纷圆满解决。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