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李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女,79岁,于2020年5月上旬某日因“双下肢疼痛伴跛行1年余,右足截趾术后伤口不愈1月”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双下动脉硬化闭塞;2.高血压病;3.右足趾第1-4趾截肢术后;4.肺炎、肺气肿;5.慢性支气管炎。患者完善相关检查后于5月下旬某日在全麻下行下肢动脉血管腔内成形术。术后返回ICU治疗。期间患者身体状况恶化并出现感染性休克,手足紫斑,但身体状况没有再行足部截肢或清创条件。经家属签署放弃治疗同意书后,6月上旬某日李某死亡。患方家属黄某某认为这是市某医院在治疗方案上存在过错,要求市某医院道歉及赔偿其人民币30万元。
【调解过程】
2020年7月下旬某日,患者家属黄某某经市卫生健康局引导,前来市医调委就其与市某医院的医疗纠纷申请调解。黄某某在初见调解员时,坚定认为由于市某医院在治疗方案上存在过错、医方在具体医疗过程中的不负责任才导致患者死亡。调解员见状,一方面安抚患者家属,另一方面向其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依据调解工作规范为其做调解笔录,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随后,调解员迅速行动,致电市某医院,取得了医方接受市医调委对本纠纷进行调解的答复。以此为基础,市医调委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调解工作受理规定,决定对该案件正式受理并安排调解员研究调解方案,组织调解。
首先是听取双方的诉求与意见,明确双方争议焦点。经初步沟通,患者家属坚持要求市某医院道歉及赔偿其人民币30万元,但医方对家属方提出的30万元赔偿金额表示数额过高、无法接受。针对双方争议,调解员认为,为了说服双方,首先要明确医方对患者死亡有没有责任。为此,调解员根据《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的相关规定,建议患方可先行医疗损害鉴定。对此,家属方表示基于地方风俗、希望死者早日入土为安,明确拒绝做医疗损害鉴定。另一方面,医方亦坚持其对患者的整个治疗过程是符合诊疗常规的,患者术后出现严重的感染是患者自身抵抗力、足部感染引起,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的行为。同时,医方提出出于人道主义,可给予患方家属3万元的补偿。对此,患方家属表示难以接受,要求医方承担起医疗责任,正视问题所在。调解陷入困局。
由于双方在医方对患者死亡有无责任存在巨大分歧,对如何解决分歧也不能达成共识,市医调委适时启用专家介入机制,邀请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由专家从医疗专业与法律专业角度出具公正专业的意见。医学专家在认真研究分析了医患双方都认可的患者病历资料,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理由是介入手术相对风险较小,患者全身血管病变严重,心脏功能差,合并肺部及足部感染恶化难以控制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而法学专家的意见为:患者因手术感染休克死亡的损害后果虽与诊疗行为之间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但对于高危病患,是否采取手术方案,手术时机和手术指征的判断,对患者的愈合效果十分重要。尽管手术成功,但存在风险预估不足的瑕疵,其参与度拟为20%。随后,调解员结合专家意见多次与医方协商沟通。医方研究专家意见后提出了支付5万元的赔偿方案。但患方家属不同意。至此,本案的调解工作获得了明显进展,双方争议从有无责任进入了赔偿金额分歧的阶段。
为了能够平息此次纠纷,调解员坚持不懈,在半个多月内反复与患者家属及医方进行沟通,进行耐心细致的分析劝解,努力缩小双方对于责任及赔偿金额的认知差距。调解员向医方提出,如果双方争议通过诉讼途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专家意见,医方有明显可能要承担责任。紧接着,调解员按《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给医方计算了相关赔偿数额。在努力说服医方的同时,调解员也劝解患者家属以逝者为大,尽快调解结案。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11月下旬某日,医方作出最终让步,同意患方家属黄某某的调解诉求,并对其在患者李某诊疗过程中欠缺的问题及不足表示歉意,望患方谅解。调解员迅速将医方的方案及歉意一五一十地转达患方。却没想到,患方家属听到医方深切的歉意后表示,经过市医调委调解员的耐心分析劝导,综合各方专家意见,对于医方的治疗方案能够予以理解,医者父母心,相信医务人员亦是出于善意救治的,只是希望医方能在此事上传达一个良好的解决事情的态度,让家属能够舒缓自己的心结。最后,患方家属严肃地表示其本意不是为了要求医方的赔偿金,其接受医方的歉意,对此次发生的医疗纠纷将不会再追究医方的责任,医方无需对此进行赔偿。就此,本次的医患纠纷,在调解员的坚持不懈以及医方与患方家属的共同理解和让步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多次努力不懈的调解,历经半年时间,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口头协议,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欠缺的问题及不足表示歉意,患者家属接受道歉,不再追究医方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的调处曲折漫长,结果却出人意表,反映出现时医患关系的向善发展更需要的是倡导医患双方的相互谅解,这也是医调纠纷调处的宗旨和抓手。一方面,纠纷的调处过程中,医调委适时启动多领域的专家分析程序,通过出具专业的分析意见书,使本案纠纷责任分担明晰,在“法”“理”上打通医患双方承担责任的“任督二脉”;但更为重要的是调解员并没有以“赔偿金额”的敲定作为调解唯一和最终目标,而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通过多次真诚、耐心的沟通,引入“共情”等手段从相互理解方面入手对医患双方进行疏导,促使其互相理解,为纠纷的顺利化解奠定了基础。最终,通过零赔偿实现案结事了,圆满平息该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