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唐某与某洗衣店消费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唐某将1件某名牌羽绒服送到上海市杨浦区某洗衣店干洗,支付了洗衣费。1周后,唐某按照约定时间去店内取衣服时,却发现送洗的羽绒服有大面积褪色,无法再穿着。唐某当场要求洗衣店赔偿衣服的损失,但洗衣店负责人刘某不承认衣服褪色是洗涤问题,不认可赔偿金额。
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协商无果。唐某向消费投诉热线12315投诉。某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属地市场监管所委托后,立刻介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21年5月某日,调解员首先通过电话与消费者唐某进行了联系。唐某表示,今年4月初,她把一件某品牌的羽绒服送到某洗衣店进行干洗,支付干洗费65元。1周后,她到店内取衣服时,发现羽绒服有多处明显褪色,于是她马上与洗衣店负责人刘某进行了沟通。刘某承认衣服确实发生了褪色,但强调并不一定是在洗涤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也有可能是衣服本身的染色质量问题造成的,表示最多退还洗衣费65元。对此,唐某表示不能接受,唐某称这件羽绒服是其2年前购买的,价值2000多元。去年,她也把衣服送到该洗衣店干洗过,没出现任何问题。但这次送洗却出现了褪色。之后,洗衣店也一直没有适当处理。现唐某要求店家赔偿。且鉴于洗衣店对此事件的处理态度,其不愿继续在该店消费,同时要求退还会员卡内余额将近800元。
听完唐某的叙述和诉求后,调解员随即联系到洗衣店售后负责人张某。张某表示原先也跟唐某沟通过,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赔偿金额上。由于唐某无法提供当时购买羽绒服的小票,店方无法认可赔偿金额,最终张某给出的调解方案是免除其洗衣费作为补偿。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决定组织一次现场调解。
在现场调解会上,调解员首先请唐某阐述诉求。唐某要求店方将衣服恢复原貌或给予相应赔偿,并退还会员卡内余额800元。张某认为,虽然衣服发生了褪色,但是无法认定是洗衣过程中造成的,也有可能是该品牌服装在染色过程中的质量、工艺不到位造成的,店方最多愿意退还洗衣费65元。
听到这里,唐某认为洗衣店完全没有调解诚意,她曾在该店洗过羽绒服,当时并没有发生褪色的情况,现在明明就是店方在推卸责任。张某表示第一次洗衣没有褪色,并不意味着第二次或者之后就不会褪色,因为染色的复杂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染色性能会逐渐退化,所以洗衣店不认为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张某同时表示,如果唐某一定认为是洗衣店在清洗过程中造成的褪色,可以将羽绒服拿去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之后店方愿意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进行赔偿。
面对双方争执不下的状况,调解员决定进行“背对背”调解。调解员劝说唐某,虽然衣服确是清洗后出现褪色,但因衣服在2年前购买,衣服价值存在折损,且唐某已无法提供购买时的发票。如果唐某一味坚持现在的赔偿金额,可能还需要去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这将是一个比较漫长和繁琐的过程,而且不一定能得到有利结论。调解员建议唐某能够考虑降低赔偿请求。
在唐某考虑的过程中,调解员与张某进行沟通。调解员指出,消费者把衣服送到店里进行清洗,作为洗衣的专业品牌店首先就应该对衣物进行预判、预检、预估,再进行清洗操作。现在衣服出现褪色,不管是否是在清洗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店家都有一定的责任。同时,根据《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应当将衣、物上的破损、色花、虫蛀、少扣等疵病,以及加工后产生的后果与消费者事先声明,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服原样,并在二天之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洗衣店在接收衣服时,没有仔细检查衣服质量情况,且未询问洗涤要求并在取货凭证上注明,明显不符合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见,经营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调解员建议经营方积极协商,争取尽快化解纠纷。张某听完后表示愿意做出让步,尽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问题。
于是,当事人双方再次坐下进行沟通,张某先向唐某表示歉意,在先前沟通中,店家处理方式存在问题,现店家愿意协商赔偿,唐某也随即表示愿意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在调解员耐心地劝说和分析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洗衣店赔偿唐某500元并免除65元的干洗费。唐某最终表示,放弃退卡诉求,愿意继续使用消费卡。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某洗衣店赔偿消费者唐某500元并免除洗衣费65元;
2.唐某继续使用原会员卡,不作退款。
3.双方无其他争议。
之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洗衣店清洗衣物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和商家往往各执一词,争论到底是商家清洗不当还是衣物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做到“四清”,即看清、问清、讲清、写清,对送洗衣物上的破损、缺件、修补过的部位等瑕疵以及洗涤后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向消费者事先声明并在取货凭证上注明。消费者在送洗一些价格昂贵的高档衣物时,最好选择保价洗涤服务,并在取回衣物时当场检查所洗衣服的质量。
本案中,唐某送洗衣物时没有事先说明衣物价值,且不能出示购衣凭证,无法对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依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指出鉴定是一个漫长繁琐的过程,让消费者降低预期;另一方面,调解员对经营方提出,衣物损坏的结果是在洗涤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方必然存在部分责任。调解员通过实事求是分析情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使消费者和经营方都能够理性静思,用最简单的方式、最小的成本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