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周某与程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某日,周某在步行途径某路段时,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肇事者驾驶车辆逃逸。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周某股骨颈囊内骨折(右侧),髋部骨折,需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周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接警后,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运用大数据比对系统,最终将本次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嫌疑人锁定为程某。警方向程某发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其到某交警支队接受处理。
程某前往交警支队投案,并陈述当日案发经过。当日,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突然有位老太太横穿马路,因避让不及,程某与老太太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倒地。程某本想上前搀扶,但因害怕赔偿,便逃离现场。之后,程某让家人到事故现场打听老太太情况,得知其已经被送往某医院救治,便赶去医院,但没能找到老太太。程某表示,现在回想十分后悔,很想和伤者家属见面,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
2021年6月某日,交警支队对此次事故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程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鉴于程某悔过态度良好,愿意积极赔偿,交警支队将此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某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当即联系到双方当事人征求调解意愿。在征得同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到交调委进行现场调解。
周某家属表示,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并提供了医院的医疗证明、就诊记录等相关材料。程某当即表示自己已认识到错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自己靠跑腿、代别人排队为生,难以承担如此高额赔偿。程某情绪激动,一度难以自控,泪流满面。
面对情绪激动的程某和不愿让步的周某家属,鉴于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巨大分歧,调解员当即决定将双方分开,分别进行沟通。
首先,调解员告知程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结合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本次事故由程某负全部责任,程某应当承担周某在此次事故的损失赔偿。同时,调解员表示非常体谅程某的困境,但本次事故使周某遭受了巨大痛苦。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程某都应有所担当。调解员建议其向家人朋友寻求帮助,积极筹措赔偿金。
之后,调解员又单独给周某家属做了思想工作。周某家属表示,周某目前治疗已经花费了2万多元,出院后还要进行康复治疗,将会有一大笔开销。调解员首先安抚了周某家属,进而向周某家属介绍程某的经济状况,程某十分后悔,愿意赔偿。但是15万元的赔偿金额远超程某的赔偿能力,即便走司法程序,将来可能也无法执行。同时,调解员查看了周某医疗费用单据,发现在已经支付和将要支付的费用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医保承担的,因此建议周某家属结合实际开销,充分考虑周某的悔过态度和经济条件,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通过积极筹措,程某凑到了7.5万元。调解员见状,再次与周某家属沟通。周某家属也看到程某的不易,认可了程某的真诚态度,终于同意将赔偿金额降低至7.5万元。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1.程某一次性赔偿周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7.5万元。
2.赔偿支付之后,双方就本案不再有任何争议。
程某现场支付了赔偿金,向周某及周某家属诚恳道歉,获得了周某及周某家属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案件调解既要坚持合情、合理和合法的原则,又要兼顾客观、理性,妥善处置的精神,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这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
办案中,尽管肇事方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加之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致使双方在赔偿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充分考虑肇事方家庭实际,要保证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今后仍能正常生活,倘若因巨额赔偿压垮一个家庭,与案结事了的初衷相违背。另一方面,调解员仔细核实伤者的费用支出,让伤者家属客观计算今后开销,加之耐心细致的疏导、分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肇事方当即履行赔偿,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便捷、高效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