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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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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金某到郑州市某医院妇科行人工流产术(全麻)。术后,金某感觉左脚疼痛,经检查为左脚骨折。金某对人工流产后导致骨折的结果感到疑惑。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0000元。而医院则认为手术治疗过程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院方多次建议通过鉴定、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均遭到患者及其家属的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21年1月某日,医患双方共同到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依据双方的申请材料,简单了解双方基本诉求,约见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当日,患者及院方代理人准时到达医调委,调解员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表示医调委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会依法、公正调解。调解员经查明了解,将双方争议点归纳如下:患方认为,左脚骨折是在手术至麻醉清醒前这一期间发生的,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因治疗骨折已2个月无法上班,且后续还需康复治疗,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0000元。 院方表示,医院在发现患者骨折后,及时请骨科专家给予对症治疗,经治疗患者病情已好转;医院已减免了患者骨折后的治疗费用;医院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规定,愿意委托第三方来鉴定划分责任。

鉴于双方情绪激动,调解员及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疏导。 调解员首先对医院在发现患者骨折后,积极为患者诊治并减免治疗费用的行为表示称赞,同时指出患者是在全麻状态且有医护人员的护理下出现的左脚骨折,医院在护理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向院方代表讲解了相关法律,希望医院本着诚恳的态度,勇于面对问题,积极妥善处理。

在调解员的释法说理下,医方对调解员的分析意见表示认可,承认存在医疗瑕疵,同时向调解员解释了事情的原委:术后半小时,麻醉效力衰退,3名医护人员搀扶金某下床时,因脚无力发软,不小心摔倒导致左脚骨折。目前医院愿意给予患者适当的赔偿,但因患方要求赔偿金额过多,医方难以接受。希望调解员协调解决。

了解清楚院方的想法后,调解员继续做金某思想工作。调解员对金某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给予肯定,希望其能与院方理性协商解决问题,尽快从此事中解脱,及早回归正常工作生活。经过疏导,双方情绪缓和,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双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逐项测算,最终医患双方协商达成一意见,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医院一次性支付金某人民币28000元,该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2.在院方依照本协议约定金额支付给金某后,本次医疗纠纷即告终结,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4.医患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在之后的案件回访中,调解员得知双方已如约履行协议。

【案例点评】

在本起纠纷的调解中,调解员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医方的意见,及时了解患方想法,正确运用调解技巧,耐心地对双方进行疏导,详细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指出医方存在瑕疵的同时,又告知患方在法律范围提出合理诉求,循序渐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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