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米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米某,男,1984年6月出生,河北省赞皇县人。米某与朱某系同村人,双方承包的集体土地相邻。2017年9月,朱某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盖房,与米某因双方承包土地界限问题发生争执,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果。之后,米某在自家承包土地上挖坑,朱某以其行为侵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米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017年9月25日,米某来到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主张其行为并未危害朱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米某提交不出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而且米某本人自述在企业打工,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米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主张其行为并未危害朱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要求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故朱某诉米某一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人米某所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
因申请人米某提交不出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且本人自述在企业打工,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8.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9.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0.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而米某的主张不在前述规定的代理事项范围内,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