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谭小某婚姻家庭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2日,代理申请人谭某、岳某向河北省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称其女儿谭小某与张某感情破裂,经常发生口角,要提起其女儿谭小某与张某的离婚诉讼。
河北省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告知代理申请法律援助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即《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谭某、岳某无法提供。工作人员考虑到该案为离婚诉讼的特殊性,要求谭某、岳某提供谭小某的联系方式,当场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意愿。工作人员和谭小某取得联系后,其表示并不希望离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代理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谭某、岳某违背其女儿的意愿,自作主张申请法律援助,无法提供具有代理权的书面证明。
二、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禁止任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谭某、岳某违背其女儿作为婚姻当事人的意愿,自作主张提起的离婚诉讼不被法律认可,无法在法院立案。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综上所述,河北省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谭某、岳某代其女儿谭小某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