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郝某某经济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郝某某通过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10万元给李某,准备参与经营李某所有的火锅店,并占30%的股份,李某收到钱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既没有和郝某某签订投资合同,也没有进行分红,于是郝某某便想要回自己的10万元钱,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以退还。郝某某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2017年4月28日,郝某某通过石泉县司法局自主研发的“互联网+法律服务”系统,关注“法治石泉”微信,向石泉法律援助中心网上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追回自己的10万元钱。
法律援助中心经过书面审查认为郝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又从郝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了解到,郝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标准。因此做出了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详细告知不予法律援助的原因和法规规定,建议他自行聘请律师为其办理案件。郝某某对此表示理解和接受。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郝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郝某某现年37岁,经调查核实,郝某某的经济状况良好,且是有完全劳动能力的青壮年,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
二、郝某某所申请的事由属于经济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可以适当扩大受援人的范围。” 经调查核实,郝某某的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因经济困难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郝某某要求要回自己的10万元股份,属于经济纠纷,不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