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不予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女)于2014年经人介绍与罗某某(男)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年底前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双方共同生活至2015年10月。共同生活期间,因罗某某经常喝酒夜不归宿及其他日常琐事,双方经常吵架,从而引起感情不和,李某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居住,并再无回去的意思表示。双方多次协调无果后,罗某某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
李某某偶然听到合肥广播电视台《巢湖之声》栏目播出的法律援助公益广告,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费打官司,遂于2018年3月22日来到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问题。
在了解李某某的情况后,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给予答复: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原则上可以不予返还;二是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且经济困难两个条件。李某某申请的返还彩礼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法律援助。李某某对接待律师的解释表示接受,并对值班律师的详细解答表示感谢。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本案中,李某某与罗某某没有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合法登记,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关于返还彩礼的纠纷,不属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李某某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