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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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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关某购买某某房开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约定房屋套内面积为195㎡,房款按套内面积每平方4000元计算,房款总价为78万元。双方还就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规划设计变更、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由某某房开公司代办房屋产权证。合同签订后,关某依约按时履行了支付购房款及代办费的合同义务。因房开公司未及时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证,关某已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191㎡,房屋面积差为4㎡。关某为此要求房开公司补交房屋差额款及退还代办费。

关某打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想申请法律援助。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同时,告之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的规定,若双方合同有约定,则可以诉请房开公司返还。若没有约定,本案误差比为百分之二点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房开公司返还房款。另外若有证据证明确为自行办理,对方未履行代办义务,可以诉请退还代办费。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关某与某某房开公司是因套内建筑面积不符及代办房产证的问题产生争议,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在上述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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