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处对农民工王某某工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件类型】
【办理方式】
【指派单位】
【承办单位】
【承办人】
【编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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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6日,王某某在广州市某仓库干活期间左手拇指被严重撞伤。王某某受伤后,并无任何公司或人员出面负责处理其受伤事宜,致使其未能得到妥善的就医治疗,遭受伤痛折磨。其后,王某某为索要赔偿一直待在广州市,风餐露宿,甚至以捡破烂为生,一心想着要拿到赔偿回家过年,给家人一个交代。由于王某某是文盲,又不会说普通话,与人沟通困难,以致其一直求助无门。
2017年5月18日,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处接待了王某某,并立即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为其指派律师办理,并助其联系救助站。其后,黄埔区法律援助处多次接待王某某,对其进行普法释法,解答其心中疑虑。2016年6月30日,因原承办人认为案件办理难度过大,为保证办案质量,黄埔区法律援助处决定另行指派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的李夏琳律师办理此案。
李律师认真分析了现有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王某某的陈述。由于沟通困难,李律师耐心细致地与王某某面谈了一整天,终于了解了王某某的工作及受伤的基本情况。王某某是跟着一名姓祝的老乡来到广州打工,公司老板也是祝姓老乡的亲戚。王某某称该祝姓老乡清楚他的全部情况,但拒绝理会他,他也没有该老乡的身份信息,仅有联系电话。王某某还提供了一张“工牌”,是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加盖了某火电公司项目部的公章。此外,王某某还有一套工服,工服上也印有“某火电”的字样。王某某受伤当天并未立即就医,其后又辗转几家外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提供的病历、医疗费单据均是几家外地医院的,仅可看出其受伤及治疗的情况,却难以证实其是在何时何地因何事受伤。对此,王某某称其工友张某可以为其证实,但该工友现在也不知去向,王某某仅有其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认为应属于工伤,一开始曾到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王某某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到底与哪个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也无法证实其受伤的相关情况,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暂未接受其申请。其后,王某某又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于王某某已达退休年龄,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通知不予受理其仲裁申请。收到上述通知后15日内,王某某并未向法院起诉。在此情况下,王某某仍然在某鉴定机构按工伤标准进行了伤残鉴定,结论是王某某构成劳动能力10级伤残。
李律师分析上述情况后认为,本案只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即使是可以直接起诉,也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必须确定王某某提供劳务的雇主到底是哪个单位;二是必须证实王某某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三是王某某之前的鉴定结论是依据工伤的标准鉴定伤残等级,不适用于本案,起诉将涉及重新鉴定的问题。王某某目前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因此,需尽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为此,李律师屡次尝试联系王某某的老乡祝某和工友张某,希望他们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王某某受伤的相关情况。但祝某态度强硬并表示此事与其无关,拒绝任何配合和协商;张某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李律师认为,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工服和工牌,王某某可能是受雇于某火电公司。在与王某某充分沟通后,李律师先以某火电公司为被告,将本案起诉至黄埔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项共计82861.9元。在2016年10月27日的庭审中,某火电公司否认与王某某存在劳务关系,称王某某的“工牌”并非其公司工牌,且工服也不是其公司的,其完全不认识王某某。鉴于某火电公司并未否认“工牌”上项目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李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指出,若某火电公司未提供证据否认劳务关系的存在,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某火电公司考虑李律师的意见后,当庭拿出了一份某劳务分包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可证实王某某受伤的事件实际是由某劳务分包公司在处理,与某火电公司无关。该《证明》内容显示,某劳务分包公司称其并未雇佣王某某,但王某某擅自帮忙,因此受伤。李律师认为该《证明》是非常关键的证据,能够证实王某某受伤的事实以及承担责任的主体。庭审结束后,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追加某劳务分包公司作为被告,李律师陪同王某某寻找其受伤地址。由于王某某对具体位置并不是很清楚,李律师陪同其在附近几经找寻,终于在某工业园区内找到了其当时受伤的仓库,且发现某劳务分包公司的办公地点就在该仓库旁边的办公楼处,李律师立即对现场拍照取证。其后,李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某劳务分包公司为被告。因某劳务分包公司拒绝签收邮寄送达的诉讼材料,为加快案件审理进程,法院工作人员在李律师的陪同下,找到某劳务分包公司办公地点,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6年12月27日,黄埔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某劳务分包公司拒绝承认其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指出王某某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是按工伤标准作出,不能作为请求本案赔偿的依据。李律师认为,一方面某劳务分包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已比较明确,王某某获得赔偿已有一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王某某现有的鉴定结论确实也存在问题,重新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由于按工伤标准鉴定是较为宽松的鉴定标准,重新鉴定还可能存在不构成伤残的风险。因此,李律师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把工作重点放在与某劳务分包公司协商调解上,并提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最终,在李律师的努力下,某劳务分包公司同意和解。2016年12月29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签署和解协议,某劳务分包公司在签署协议的当天向王某某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赔偿款项34500元。王某某非常感谢李律师对其的帮助和付出,为其实现了领取赔偿款回家过年的心愿。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援人作为外来农民工,已达退休年龄,案件的法律关系本就较为复杂,加之受援人是文盲,又不会说普通话,难以与人沟通,在维权的过程中屡次碰壁。承办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及时帮助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避免了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本案的难点在于受援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且缺乏证据予以证实其诉求,导致在责任主体、损害后果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均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为此,李律师经过大量的努力,耐心向受援人了解情况,不断地联系寻找证人。在无法补足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寻找突破口,以某火电公司为被告立案起诉。庭审中,通过有理有据的法庭辩论意见,使得某火电公司为避免自身承担责任,提交了对王某某非常有利的一份《证明》作为证据。庭审后,李律师又根据庭审情况,亲自陪同受援人寻找其受伤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最终锁定了赔偿责任主体。其后,李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充分分析,结合受援人的实际情况,转换思路,采取调解的方式,促成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使受援人获得满意的赔偿,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