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男,18岁,儿时被诊断患有孤独症。2013年,吴某父母离婚,其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在接受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后,吴某因病长期休息在家。2017年,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对吴某进行评残,认定其系精神一级残疾,目前吴某持有精神残疾一级的残疾人证。
吴某的母亲将其病情及精神鉴定结果告知吴某父亲,要求其在吴某年满18岁之后继续支付抚养费。2018年,吴某父亲以儿子已经年满18周岁为由,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吴某母亲遂来到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认为,吴某家庭经济困难,抚养费纠纷依法属于法律援助范围,遂作出给予吴某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博文为吴某提供法律援助。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谈了吴某母亲,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陈律师前往徐汇区残疾人联合会调取了吴某的残疾等级评定表,同时指导吴某母亲向街道申请对吴某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并陪同吴某母亲向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吴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申请宣告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吴某母亲为监护人。
徐汇区残疾人联合会保存的吴某《残疾等级评定表》显示:吴某“淡漠明显,不与家人交流,无法正常学习、从事工作,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生活长期需他人监护”。经过鉴定,吴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表明,吴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表明,吴某“患有孤独症,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吴某父亲在吴某年满18周岁以后是否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陈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吴某18周岁之前,适用的是“未成年”这一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吴某年满18周岁之后,其父亲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也是以吴某已成年为理由。但由于吴某在2017年被鉴定为精神一级残疾并持残疾人证,吴某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陈律师建议吴某母亲向街道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获得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吴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成为吴某父亲必须在吴某年满18周岁以后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证据之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将“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并列的形式作为父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可以得出立法者将“未成年”的状态和“不能独立生活”的状态同等视之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以年龄划分民事行为能力时,将年满18周岁且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被民法认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本案吴某是精神残疾而非肢体残疾,亦可从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考察和证明其是否能够独立生活。因此,陈律师建议在提起抚养费诉讼之前,先对吴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得出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论,该鉴定意见比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更进一步强调了对吴某不能独立生活状态的认定。
考虑到吴某父亲离婚后又重新组成家庭,且生育一子需要抚养,而吴某每月也享受社会救助。陈律师建议吴某母亲仍按照2013年吴某父母调解离婚时确定的每月2500元标准来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最终,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吴某父亲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给吴某,法院当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调解后,陈律师建议吴某父亲以后要多去看望吴某。吴某父亲叹息道,吴某小时候其也曾经去看望过几次,但是吴某对其爱搭不理,甚至还躲避或者示意让母亲赶走他,言语中流露出因此受到了情感伤害,故不再去探望。陈律师解释道,此种现象是与吴某疾病有关,情感淡漠是孤独症的症状之一,作为父母至亲的人,更要给予包容、谅解,渐渐地才能改善吴某对父亲的态度。
本案是抚养费纠纷案件,属于典型的家事案件。家事案件的特点,一般比其他类型的案件更讲究法律之外还有人情、亲情。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对立情绪,给化解纠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法律援助律师在处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尽力消除对立情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达成了调解。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羁绊无法斩断,也不容分割,尽管吴某因为孤独症无法在成年后与普通人一样正常生活,但他仍然是父母的血脉传承,吴某父亲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