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杰道路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3日16时35分许,韩某英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李某杰沿山东省青岛市胶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路口处时,与前方顺行到该路口左转弯的李瑞某驾驶的鲁BMY231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李某杰受伤。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英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杰无责任。后查明李瑞某驾驶的鲁BMY231号轻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李某杰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创伤性肝破裂、弥漫性腹膜炎、肺挫伤、内踝骨折、股骨内侧髁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等。由于李某杰非本地人,住院21天,花费各项医疗费54637.27万多元,于2013年4月3日出院转回至山西省长治市进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李某杰及其家属多次找韩某英协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陪护人员误工费等赔偿事宜,但韩某英一直主张没有钱,双方就赔偿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7年5月18日,李某杰向青岛市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及时审核了李某杰的申请,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依法指派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曙光、曲颂菊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承办律师听取了李某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要求,并听取其家属意见。根据对该案件的了解,援助律师进行了深入的利弊分析,归纳出案件的核心问题:一是本案事故造成李某杰的受伤情况根据鉴定标准,应能构成伤残。二是本案中的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最高金额为12100元,但因本案有两个伤者,保险公司会保留另一人份额,也就说本案李某杰可主张6050元。三是因受援人非本地人员,各赔偿项目采取的标准有如何选择的问题。
针对分析结果,结合李某杰住院医治情况,承办律师计算好赔偿标准、拟好诉状,将韩某英、李瑞某、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起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承办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因事故造成受援人的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期限等事项委托有权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017年7月28日,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受援人交通事故外伤致腹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限评定为39日。根据鉴定结果,援助律师详细计算了赔偿明细及金额:医疗费54637.27元;残疾赔偿金87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误工费17511.44元;护理费9819.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799.5元;鉴定费208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7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02373.71元。并于2017年9月4日向法庭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018年1月13日,在法院原定开庭当日,由于被告韩某英不配合领取传票,导致传票迟迟未能送达,因此本案另定开庭时间,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期间内,韩某英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韩某英家属为取得受援人谅解,减轻应负的刑事责任,遂采取与受援人沟通并尽快赔偿的办法。承办律师经与受援人协商,最终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由被告韩某英赔偿受援人9万元,受援人放弃其他权利主张。2018年9月5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也达成调解意见,保险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之前,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受援人人民币12000元。受援人对本案的赔偿金额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该案属较为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争议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损失计算、司法鉴定等,在事故责任认定清楚的情况下,准备证据材料时做到有的放矢。本案亮点是由于被告醉驾,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只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履行义务,因此造成受援人损失得不到充分保障。为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并及时获得赔偿,承办律师积极协调和解,与争议双方及时沟通,使受援人利益最大化,终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