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黄某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再承担律师费,犯罪嫌疑人黄某找到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江苏省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剑扬办理此案,为黄某提供辩护。
经了解,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扬州某娱乐会所工作。2017年4月15日晚上7时30分,会所老板胡某安排黄某等人到某加气站给出租车司机发放会所名片,遇到陈某等人。陈某等人阻止他们发放名片,黄某向老板汇报后,就和同事离开加气站。当晚8点多,陈某带人去某宾馆找会所送客出租司机的麻烦,会所老板安排黄某、荣某等3人去处理,后荣某与陈某交流后,双方各自离开。当晚9点多,陈某又带人去会所门口闹事,会所内无人回应,陈某遂离开。次日凌晨1点左右,陈某带着十几个人再次来到会所门口闹事,会所老板等10余人与其发生冲突,其中,姚某用刀将受害人陈某面部砍伤、苏某左侧颈部和胸部划伤。201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投案自首。2018年4月2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姚某杰、姚某虎,陈某荣、荣某、孙某等先后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黄某不承认参与聚众斗殴,但犯罪嫌疑人陈某荣、荣某、证人陆某、胡某和受害人陈某均指认其有犯罪事实。
承办律师经深入调查、阅卷,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的诸多证据,均显示犯罪嫌疑人黄某与案件起因、冲突过程牵涉很深,且受害人陈某明确指认犯罪嫌疑人黄某参与其中。但是黄某不承认自己参与斗殴,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办律师决定还是立足证据根本寻找突破口。连续熬夜三个晚上,700多页的案卷材料反复翻阅,通过前后证据的反复对比、推理、分析和论证,律师终于找到了关键信息,提出犯罪嫌疑人黄某无罪的法律意见:
第一、犯罪嫌疑人黄某不是聚众斗殴案的首要分子。本案中召集会所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为陈某荣、姚某、荣某三人,犯罪嫌疑人黄某并未召集任何人参与聚众斗殴,因此嫌犯罪嫌疑人黄某不是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
第二、犯罪嫌疑人黄某也不是聚众斗殴案的积极参与者。现阶段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某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的证据为荣某的讯问笔录、陆某的询问笔录和被害人陈某的询问笔录。但是,这几份证据均有问题:1、荣某的前两次询问笔录中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是否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的事实并未明确。其在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笔录中只是提到犯罪嫌疑人黄某好像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尤其是第二次讯问笔录中,其只是通过个人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好像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并明确表示想不起来动手的情况。其第三次讯问笔录及以后讯问笔录中才明确犯罪嫌疑人黄某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荣某的讯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是否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的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因此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2、陆某的询问笔录明确提及案发时自己跑到了会所的隔壁加油站,本案斗殴发生地点与加油站距离30米左右,加之案发时间为凌晨,虽有路灯但现场人员众多,且第二次殴打被害人陈某发生在道路对面的花坛中,其距离更远又隔着两个绿化带,故其笔录中明确犯罪嫌疑人黄某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的证言不可信。3、被害人陈某陈述中对于第一次殴打发生在靠近会所门口的道路中间,当时只是他与姚某、陈某飞、荣某发生斗殴,嫌疑人黄某并未参与。被害人陈某逃离殴打时被人拽倒在地,随即被人殴打,以人的自然反应推算被害人陈某应以双手护住胸腹及头面部,结合当时的现场灯光照明状况和人员众多的情况,被害人陈某不可能看到殴打其人员的脸部。因此,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和指正不能成为指控犯罪嫌疑人黄某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的证据。
第三、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没有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王某忠、陈某俊均系娱乐会所员工,也是会所老板陈某荣亲戚,案发时一直在现场,目睹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其在笔录中明确提到了殴打被害人陈某的人员,并未提到犯罪嫌疑人黄某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两人证言可信度极高,应当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某没有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犯罪嫌疑人黄某是否参与殴打受害人陈某的证据不足,事实存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10月12日,黄某收到了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公安、检察机关采纳了蔡律师的意见,撤回对黄某的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涉及20余人的恶性持械伤人案件,公安机关耗时一年破案,指证黄某的证据较多,案发一年调查取证艰难,就连受援人自己也记不清当时事件的细节,更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参与斗殴不抱信心。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轻言放弃,坚持证据的证明力,从现有证据中寻找不能完全证明受援人有罪的疑点,通过证据论证、事实推定、逻辑分析,提出了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赢得了公安、检察机关的认可,撤回了对受援人的移送审查起诉,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