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颜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提供法律帮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珠海湾仔海关缉私分局经侦查查明:2015年底,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在香港购买一批红酒,并与其在琶洲酒会上结识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商定,由徐某某将该批红酒走私进境,颜某某支付运费给徐某某。徐某某随后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商议,决定由郑某某联系其朋友、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利用往返香港的便利,由何某某将颜某某购买的红酒走私进境。据统计,从2015年底至2016年中期间,颜某某、郑某某、徐某某、何某某走私进境红酒共计459瓶,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250989.06元。
2017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颜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为弥补国家损失,犯罪嫌疑人颜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主动退缴走私货物价款人民币25万元,郑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主动退缴走私货物价款人民币10万元,徐某某于2017年9月15日主动退缴走私货物价款人民币11300元,何某某于2017年9月13日主动退缴走私货物价款人民币20万元。2017年9月28日,珠海湾仔海关缉私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颜某某、郑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的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以湾缉诉字[2017]第4号《起诉意见书》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鉴于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辩护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 年4月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106]386号)及《广州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通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颜某某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于收到指派通知当天指派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彩焕为颜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由于颜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取保候审后居住在中山市,陈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联系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开展法律帮助工作,通过电话和颜某某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随后于2018年4月10日前往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在认真阅卷后,陈律师通知颜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前来广州接受法律帮助。陈律师在约见颜某某时,颜某某对侦查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海关核定证明书》核定的应缴税额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案发后主动向海关投案并退缴了25万元来弥补国家的损失。
颜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持异议,陈律师首先告知颜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卷宗材料显示,颜某某主动投案,依法应当构成自首,但是湾仔海关缉私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中并没有认定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鉴于此,陈律师向颜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决定从罪轻的角度为颜某某提供法律帮助,拟从以下方面为颜某某和检察院进行最大从宽幅度的量刑协商:
(一)颜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广州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应当给予基准刑30%的量刑从宽激励,具有法定不起诉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不起诉。
(二)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卷宗材料显示,2017年5月23日,颜某某自行到湾仔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在香港购买红酒走私进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颜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颜某某主动补缴税款,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经核定,颜某某走私进境的红酒应缴税款为250989.06元。为弥补国家损失,争取从宽处理,颜某某于2017年9月14日主动退缴走私货物价款250000元。同时,颜某某还表示愿意就不足的税款部分即989.06元继续补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颜某某走私进境红酒的目的为自用,而非进行销售谋取利益,主观恶性少。
(五)颜某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
综上所述,陈律师认为,颜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根据颜某某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给予颜某某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即对颜某某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经电话与颜某某就法律帮助理由进行沟通、确认后,陈律师于2018年4月1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2018年5月21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公二刑不诉[2018]1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颜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同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说明不起诉决定的主要理由之一为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018年5月23日,颜某某在充分理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处理决定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了颜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整个过程。
【案件点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案件相关事项听取颜某某及值班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激励机制作用,同时对颜某某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同时,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广州各办案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权利保障。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在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后,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详尽的法律咨询;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帮助。在本案中,值班律师正是通过会见颜某某以及查阅检察院的卷宗材料,发现颜某某除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外,还有自首情节,并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以认罪认罚、自首、退赃等作为不起诉的主要理由,依法维护了颜某某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