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李某人身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海阳市埠后村80多岁的李某于2017年6月3日外出,同村居民三十多岁的张某潜入李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取手机一部以及几百元现金。在张某实施盗窃的过程中,李某刚好返回家中,李某见状上前阻止,张某拿起手边瓷罐重击李某头部,致李某当场昏迷,张某携赃款赃物潜逃。后李某被邻居发现及时送医并报警。经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经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张某实施了逮捕。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了仔细、认真的侦查,将此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向当事人告知在此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海阳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可进行庭前调解,告知原、被告双方前来调解,但由于张母拒不配合,态度蛮横,庭前调解以失败告终。李某听取法院建议,来到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援助律师能够做通张母的思想工作。
2017年10月17日,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李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及时给李某指派了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徐宁律师。徐律师了解到李某家境贫困、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等情况,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到李某家中了解案情。徐律师多方查找资料并且实地走访调查得知,被诉人张某几年前出过车祸,头部受到重击,经治疗得以康复,获得几十万的赔偿金转移至张母名下,张某名下无财产。车祸后张某情绪不稳定,不务正业,整日以小偷小摸为生,曾多次实施盗窃和故意伤害行为,给同村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其母在张某康复后便搬到邻村生活,对张某的打架、盗窃事件皆不管不问。有受伤村民前去找张母理论,张母不仅不予理睬甚至扬言:“你们有本事就把他(张某)挖坑埋了,我没有这个儿子。”此事件发生后,鉴定机关对张某进行了精神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良好,对本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就意味着张某要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因资产都由其母保管,在张母名下。假若判处赔偿,张某将面临无财产可赔的境地。因李某已八十多岁,平日靠捡废品为生,收入微薄,仅开颅手术等治疗费用就花去其4万余元,若不能获得赔偿,将使李某今后生活变得更加困难。徐律师经过法院、检察院同意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询问其内心意愿,张某直言愿意通过赔偿李某来争取法院的从轻量刑,但由于自己的钱财都在张母手里,所以自己没法进行赔偿。徐律师认为,虽然张母平时对张某的偷窃行为不管不问,但倘若张某被判刑,张母也于心不忍。所以准备在调解阶段从张母入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为李某争取赔偿。
徐律师电话约见了张母,张母以身体不适和家庭经济困难无钱赔偿为理由拒绝了见面。徐律师分析张母不愿会见和出庭调解的心理顾虑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在农村,村民们普遍认为家里出了一个罪犯是件丢人的事,出庭会让张母觉得丢面子。其二,张母不了解具体案情,担心赔偿款数额巨大,怕赔偿之后的生活没有保障。其三,张母认为儿子进了监狱接受改造,不会再生事端,也不会再有村民找她,省去理论麻烦。其四,张母自张某车祸康复之后二人便很少见面,母子之间的感情不似从前深厚。为了打消张母的顾虑,徐律师准备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将与张某会面所记录下的张某的内心想法和生活近况准确的传达给张母,增强张母沟通意愿。另一方面,详细收集证据资料,详列法律规定,让事实说话,让张母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和需要赔偿的具体数额。
徐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并收集到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诊断证明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同村王某、李某、朱某、迟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状态与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徐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并且符合“入户抢劫”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两种加重处罚情节,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张某的量刑和赔偿是有法可循、有理可据的。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的关键是尽可能为原告争取赔偿。在法庭的调解阶段,徐律师向被告方母亲摆事实、讲证据,陈述案件是入室盗窃转化的抢劫罪,而且性质比较严重。对张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量其定不希望于有生之年看到其子于狱中度过,希望张母主动拿出其子的钱款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并表达歉意,取得李某谅解,争取法庭对张某从轻量刑。最终,张母同意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并表达歉意,徐律师也向法庭陈述了具体情况,建议法院对张某从轻量刑。
2017年11月20日,海阳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等物质损失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再上诉。李某在判决后激动地向徐律师和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表达内心的谢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案件类似情形在农村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在农村,有的村民心智不全、精神异常,在与其他村民发生争执,甚至打架斗殴时,其他村民往往顾忌对方是精神病人而处于弱势地位。由此滋生了一些心术不正之人利用法律对精神病人特殊规定这层保护伞,佯装精神病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加之村民的意识里往往存在“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精神病人打人得不到赔偿”等错误思想,使得此类案件频频发生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解决。
就此类案件来说,需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及时固定证据,对伤者进行救治,注意保留相关医药单据,让案件的客观事实变得更加明晰,证据材料更加充实;二是及时报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定能让不法者绳之于法,让受害者得到赔偿。
本案承办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多方收集证据,庭前准备比较充分,法庭上据理力争,案件审理过程顺利,最终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都比较满意,均表示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