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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十名农民被拖欠工资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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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居某等10名民工均系来自重庆籍的农民工,2013年4份因朋友的介绍来到门源县杨某承包的某煤矿务工,居某等人从事掘井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最初承包人杨某安排他们整修巷道、干零活工作,口头约定日工资为200—250元;4月下旬,居某等人从事掘井采煤,按照每吨70.6元的产量支付工资;7月份煤矿因瓦斯报警被关闭,停止采煤工作,之后居某等人按照杨某的安排修建一处避难洞,每米工资为9500元,共修建24.7米深的避难洞。直到10月底煤矿一直没有恢复生产,居某等人决定领取工资回家,但是包工头杨某以工资由某煤矿支付为由拒付,后居某等人的上访,某煤矿才垫付了5万元的工资,尚欠20余万元,由杨某出具一张工资表为依据。  

居某等人在讨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听说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免费替他们打官司,于是他们抱着希望来到到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中心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援助条件,遂即开通“农民工援助绿色通道”在第一时间为居某等人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援助律师首先从受援人口述中详细了解本案的相关事实,并制作谈话笔录,告知受援人相应的权利义务。经过审查居某手中仅有一张承包人杨某出具的类似于欠条的工资表。为了确定本案的诉讼主体,以及收集到更有利于民工起诉的证据,援助律师先后到劳动监察大队及经贸局等单位查询相关资料,收集到了某煤矿曾垫付发放了民工5万元的工资的证据,以及某煤矿与承包人杨某之间签订的一份承包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杨某给某煤矿缴纳100万元的保证金;民工的工资由杨某每月负责制作工资表,由煤矿于每月15—20日拨付给杨某,后由杨某代为发放给民工。据此,援助律师确定某煤矿和杨某均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列入被告的身份,故立即着手整理归类证据,起草诉讼文书,并申请法院查询杨某与某煤矿的存款,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为了解决受援人的经济负担,援助律师积极争取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费缓交,获得批准。2014年5月5日,本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第一被告承包人杨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第二被告某煤矿辩称一是民工与煤矿没有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而且居某等民工不是煤矿所雇用;二是煤矿已经给承包人杨某超额支付了劳务费足以用于发放民工工资,煤矿再没有义务承担民工工资。律师针对煤矿的辩称从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阐述了观点,其一:某煤矿作为用人单位将煤矿的采矿权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杨某,导致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后果,煤矿应当作为承担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对拖欠的民工工资负有给付的义务;其二:煤矿与杨某之间的承包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民工工资由煤矿负责拨付给杨某,是否拨付由煤矿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煤矿仅凭一面之词却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所以煤矿对于拖欠的民工工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受援人的诉求,其拖欠的202000元得到了判决。但是判决下达后某煤矿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程序有误,故发回重审。案件一波三折,于2015年6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因受援人系外省籍民工不便于前来参加诉讼,故援助律师一直持续代理本案,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煤矿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予以作证,证人证明煤矿已经全部支付了杨某的劳务费,且已经超额支付,另外又提供了所谓的杨某领取劳务费的相关单据,对此援助律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分析了对方的证据,指出该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一审过程中煤矿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而且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不具有证明的效力;建议法庭不予采信。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方律师的代理观点,其诉求获得了支持。本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了[2015]门民初字第456号判决书,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居某等人的民工工资共计202000元;某煤矿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受援人代表居某拿到判决书说:“法律援助为他们外来务工人员讨回了工资,他们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案件,涉诉原告共10人,案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就案件而言不仅存在用工主体不清的问题,也存在法律关系复杂的问题,可以说是近年来农民工欠薪案的一个缩影,而对于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缺乏、用工上处于弱势的农民工来说,自行维权无疑非常困难,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办实事的一个具体体现,也说明法律援助在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上任重而道远。一直以来,农民工欠薪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县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重点,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平时不注意保留和收集相关证据,在其维权时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这一案例说明了证据的扎实决定案件的输赢,本案中援助律师耐心细致地收集相关证据,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也通过案情对受援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引用法律武器的维权知识,才能有利于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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