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兰某某抚恤金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70岁的兰某某,是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甲镇人。2006年7月5日,兰某某与卞某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近11年。卞某某为沅江市某局退休干部,在与兰某某结婚前,卞某某与前妻生有四个子女。在与兰某某结婚时,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兰某某与卞某某结婚后,卞某某生活起居一直由兰某某照顾,现四个子女均在外地工作。
2016年11月19日,卞某某在湖南涟钢女儿家因病去世,全家人把卞某某骨灰安葬到老家湖南沅江市乙镇。之后,卞某某小儿子卞某平领取了沅江市某局向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发放的卞某某的抚恤金及丧葬费133307元。卞某某的去世使兰某某生活上失去伴侣,精神上受到重创,四个子女对兰某某也不冷不热。兰某某找卞某平要抚恤金,多次协商未果,便于2017年5月25日,来到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沅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兰某某的申请后,经审查确认兰某某属于老年人,虽然有养老金,但仅能维持生活所需,经济较为困难,所申请事项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徐友良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当天会见了受援人兰某某,并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经过。承办人分析认为,自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取消追索抚恤金的案由后,法院对于该类案件一般不受理。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不能按照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对于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某一亲属或继承人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单位给付的丧葬费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而是与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超过实际支出的,超过部分可同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本案如果通过诉讼,卞某某的四个子女大都在外地工作,送达起诉书副本难,将来的执行难。如以领取人卞某平一人提起被告共有物分割诉讼,恐怕法院立案难。
于是,承办人想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通过多次与卞某平联系,他们兄弟姐妹四人约定在端午节见面。见面时,卞某某四子女向承办人反映:一、其父卞某某与兰某某结婚后,生活起居一直由兰某某照顾,夫妻两人相敬如宾。卞某某给兰某某交纳了社保金,现兰某某正享受社保待遇,并且两家的儿女都孝敬父母。二、卞某某抚恤金及丧葬费虽有133307元,但卞某某是在湖南涟钢因病去世的,安葬回沅江老家乙镇,包括住院治疗费、安葬土地费的两笔费用已用去101117元,余下3万元要建墓。三、卞某某的房屋已以最优惠的价格转让给了兰某某,况且抚恤金及丧葬费不属遗产,卞某某刚去世,兰某某生活并不困难,就不顾亲情,只想要钱,他们感情上接受不了,所以不愿意给兰某某。承办人从亲情、法理上与卞某某四子女沟通数小时却效果不佳,卞某某女儿只同意给一点,儿子一分也不给,协调无果。
2017年6月5日,承办人与受援人兰某某一同到法院起诉被告卞某平。
法院认为,应将卞某某的所有子女列入被告或第三人,以不能遗漏诉讼主体为由,不予立案。承办人与立案人反复解释,除卞某平及其姐,尚有卞某某另外两个子女的信息无法获取,再加上领取抚恤金的是卞某平,可以暂只将卞某平列入被告,立案后法院可根据实际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或第三人。法院未采纳承办人意见,还是不予立案。
于是,承办人再次到沅江市公安局寻求帮助,调取卞某某另外两个子女户口信息,可受援人兰某某及亲属都讲不出卞某某另外两个子女有关信息,导致信息无法查到。承办人和受援人兰某某又到沅江市档案局查找该两子女户口信息,经查找也无果。2017年6月12日,承办人将卞某某另外三子女列入第三人进行诉讼,法院以另外二人没有身份信息,仍然不予立案。
法援中心就此案与法院进行沟通,最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以卞某平为被告予以立案。在开庭前,承办人与对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调,认真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2017年9月26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卞某某四子女及邻居二证人,兰某某的子女及弟弟参加了庭审。被告主张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属于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卞某某因病死亡后,开支费用已用去101117元,余下3万元要建墓,3万元5人共同分割,只能给6000元,卞某某在世时支付给兰某某女儿的2800元应予扣除,最终只应给兰某某3200元。原告坚持移风易俗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被告应从节约出发处理丧事,被告丧事超支与本人无关,应依法分割。
承办人在最大限度保障受援人分割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配合主审法官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卞某平当庭付清原告兰某某14000元;二、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原、被告不得再就本案主张任何权利;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原告兰某某自愿承担89元,被告卞某平自愿承担89元。
【案件点评】
孝敬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与办案有关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再加上承办人、承办法官通过各种方式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既解决了问题,又维护了亲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