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刘某借贷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刘某收到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10月10日下午2时到法院审判楼第二法庭开庭,同时送达了起诉书,内容为原告尹某某诉刘某与其丈夫朱某某,共同偿还24万元借款,并要求支付2%的月息至还清借款日止。
刘某与朱某某结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婚后感情淡薄,后来分开生活,智力残疾的刘某下岗没有生活来源。朱某某不但不照顾刘某,还不给付刘某生活费。刘某与其母亲一起居住,其母亲古某作为刘某的监护人,也无力承担所有费用。多次与朱某某协商无果,于2005年将朱某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每月给付刘某生活费。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朱某某每月给付刘某400元。朱某某与女儿一同生活,每月给刘某转账400元。刘某的母亲去世后,照顾刘某的重担落到了其妹妹刘某某的身上。2009年,在办理监护人变更手续时,朱某某与其女儿均放弃对刘某的监护权,刘某某成为刘某的监护人。
2017年4月,刘某的监护人刘某某代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朱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朱某某不接法院传票,法院只能通过公告程序送达起诉书。与此同时,刘某的女儿向该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诉讼,要求变更自己为刘某的监护人。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了刘某女儿的诉请,刘某的监护人依然是刘某某。
接到尹某某的诉状后,刘某某在本案开庭前找到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告知受援人诉讼风险,整理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10月10日到红桥法院参加庭审,向法院说明了刘某的现状以及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刘某与朱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
开庭时,原告尹某某并没有到庭,只是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代理人与朱某某在开庭时所述与其提供的证据并不相符,第一次开庭后,援助律师又向法院提交了其它相关证据。此时,刘某与朱某某的离婚诉讼判决也下发了,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但朱某某不服该判决并向中院提出上诉。律师一并把离婚案件判决提交法院。法院因此案的特殊性,并没有按照常规的夫妻共同债务下发判决,而是秉着慎之又慎的原则将该案提交审委会。经法官讨论后,依法将该案从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
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尹某某未出庭,其代理人所交证据无法证明该笔240000元借款系刘某与朱某某二人共同举债。律师在开庭时强调,刘某为智力残疾人,其本人及法定监护人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朱某某在开庭时也明确表示其向尹某某借款一事并未告知刘某及其监护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该笔借款系朱某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8年3月2日,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尹某某借款240000万元,驳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诉求。
【案件点评】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援助律师依据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有力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