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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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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女,1972年3月10日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通知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收到辩护通知后,吴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省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美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为尽快了解案情,立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前往吴江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通过阅卷,承办律师了解到:2017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开阳村“开阳码头”的住处,因琐事与其丈夫即被害人俞某某发生争执,后趁被害人熟睡之际,持铁锤击打被害人头部,尔后将被害人拖曳至河边并抛入河中,致被害人俞某某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俞某某符合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后入水致溺水死亡。根据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精神状态出具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并且通过查阅相关证人的陈述笔录,均证实此前被告人王某某经常遭受被害人的打骂,对于案件的发生,被害人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承办律师决定从量刑方面进行罪轻的辩护。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发前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情况,承办律师多次前往吴江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会见过程中王某某情绪波动较大,律师耐心安抚情绪,逐渐获得了受援人的信任。与此同时,律师多次与被告人的亲属通过电话或当面沟通,详细了解被告人近几年来的病情发展经过,以及被告人经常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的情况。为了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承办律师也多次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俞某某的儿子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向其耐心解释说明其母亲即被告人王某某的病情,希望能取得其谅解。开庭之前,法律援助律师再次会见了王某某,向其详细介绍了庭审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并对其进行开庭前的情绪疏导,通过此次会见,王某某情绪比较稳定,并表示会配合法院庭审,接受法院的裁决。

通过庭前大量的调查、走访工作,承办律师对案件有了充分的了解。在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理,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恪尽职守、尽心尽力,不辞辛劳多次会见受援人,并多次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与被告人家属沟通案件、了解案情。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注重架起与受援人之间的“连心桥”,让其真正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真正信任法律援助律师。同时,律师多次与被害人家属电话联系为受援人争取谅解,甚至上门拜访,以求得谅解,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最终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办案效果较好,受援人及其家属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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