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交通事故 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5日00时03分,马某驾驶本人所属货车行驶至国家高速(G30)2212公里+100米处时,与侧翻在路中间的被告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其车内乘员龚某当场死亡,乘员周某受伤,两车及两车所载货物、公路公共设施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九龙江大队作出的甘公交认字(2014)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李某和驾驶员马某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死者马某、龚某系夫妻关系。马某、龚某死亡后,其家属将尸体停放至2014年6月7日才以火化方式埋葬,马某的亲属支出了运尸费、停尸费、火化费等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对马某货车的损失、货物损失、施救费等损失进行了定损,其中车辆损失定为143973.01元,施救费定为11273元,车上货物(羊)定为148000元。
周某受伤后,先在临泽县人民医院门诊进行了急救,后又转入武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支出医疗费8415.73元。伤势经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第2肋、左侧第5-9肋骨骨折、右侧2-4肋骨折);肺挫裂伤;创伤性血气胸;左肩胛骨骨折;胸椎棘突骨折;左肘部皮肤撕裂伤”等。2014年6月25日,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了“军平司鉴所(2014)法临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书,鉴定周某构成九级伤残。为申请鉴定,周某支付鉴定费700元、检查费630元。
马某生前的被扶养人包括有其儿子和父亲。龚某生前的被扶养人包括有其儿子、父亲和母亲,周某受伤前的被扶养人包括有其两个儿子及母亲。
李某驾驶的货车是其以按揭贷款方式从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购得的,车辆在入户时登记在了该公司职工李某某的名下。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为30万元。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交通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向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交强险保险金112000元,定西市神州汽车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将其中的2000元扣留作为李某的车贷还款,其余11万元支付给了李某,李某将这11万元交给了马某的亲属。
马某的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5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27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限额100000元)。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事故发生前,马某货车上所载的货物系马某生前承运的新疆人买买提的羊只。交通事故发生后,该车上的羊只大部分死亡、少部分受伤。2014年8月15日,货主买买提向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的亲属赔偿其货物损失和交通住宿费等损失153255元。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马某夫妇家属与李某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为维护合法权益欲提起诉讼,但苦于无力缴纳诉讼费,更无力聘请律师,为此向事故发生地——甘肃省张掖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援助条件,作出援助决定,指定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为马某夫妇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分析后认为该案损失金额巨大,当事人又均在外地,遂指派本所擅长办理该类案件郭建兵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郭律师接案后,了解了马某夫妇家庭成员构成、双方事故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马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车上货物责任险等的情况遂提出以马某夫妇双亲及孙子和车上乘员周某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为李某及肇事双方车辆保险公司,以利于胜诉后案件的顺利执行及一次性解决赔偿事宜。家属同意郭律师提出的意见并准备了相应的起诉材料。
起诉前,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原告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上万元的诉讼费用,郭律师积极与法院立案庭沟通,试图减、缓交纳诉讼费,但法院只同意缓缴部分诉讼费。考虑到本案李某车辆保险保额严重不足问题,将来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外,李某需承担的赔偿金额较大,在短时期内按判决书限定时间主动交纳的可能性不大,李某赔偿部分将来是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法院的规定是,进入执行前申请人应交清缓缴的费用,为不给当事人增加后续麻烦,郭师建议原告克服一切困难一次性交清了诉讼费用,使得案件顺利立案。
庭审中,各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过高,认为有些项目没有法律依据,只愿承担合理部分。郭律师据此力争,向法庭提交了各项赔偿费用的对应证据、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从法理及情礼上论证了原告提出的主张的合法合理性。法庭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导致马某夫妇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对各原告的各项损失,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本案赔偿权利人有五人,李某车辆保险金如何在五人间进行分摊,成为法庭核算的难点。在郭律师努力下,法庭精准核出了各原告应得赔偿额和各被告具体承担比例,最终判决由两家保险公司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642986.5元,由肇事司机李某赔偿五原告265470元,合计908456.5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大部分也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首先,受害方驾驶员夫妻在事故中双亡,双方都有过错,这就意味着除对方赔偿外,受害方要自担部分损失;其次,事故车辆都有买有保险,要搞清楚双方车辆保险承保机构,对方车辆保险金如果不够赔偿受害方损失,肇事司机就得自行承担受害方一定损失;第三,因受害方主张赔偿权人员众多,对方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均需根据权利人损失大小进行分摊;第四,对方司机系个人,其应承担部分有可能执行不了的风险。
本案系重大案件,受援人又不在办案法院所在地,与法院、律师沟通颇有不便,郭律师不惜多打电话,做到了让受援人一次性提交全了诉讼所需全部材料。从立案到庭审结束,受援人只跑了法院两个来回,其余跑法院的事均由郭律师全部代办,为受援人节省了大量时间和费用。因郭律师立案前后与受援人的沟通到位和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效果非常好。一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根本不考虑上诉。对方当事人也全部服判,无一人上诉。
法院虽未对车上所载货物(羊)一并作出裁判,但在郭律师指导下,变运输合同之诉为侵权之诉,使受援人本次诉讼中没得到的经济补偿在另一案中得到了公平处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治国,帮助弱势群体走进法律程序,打得起官司,法律援助任重而道远。对承办的案件不论标大小、案情难易,为使指派机构和当事人均满意,援助律师还需要投入更多的办案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