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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等5人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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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惠某某负责承建单县谢集镇齐寨村普照寺的建筑工程,雇佣了李某某、谢某某等5人进行施工。施工前,惠某某与李某某等5人共同约定大工工资每人每天按150元计算,小工工资每人每天按100元计算。在施工开始的一段时间内李某某等5人还能按时拿到工资,但之后就出现了严重的拖欠工资问题。经过仔细核算,惠某某拖欠李某某等5人共计17250元的劳动报酬,多次催要均被拒绝。2015年11月底,谢某某生病住院,其家人多次向惠某某催要被拖欠的工资,其仍然推脱拒不支付,直至谢某某去世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2017年1月24日,惠某某为李某某等5人分别出具了一份欠条。之后李某某等人又多次持欠条进行催要,均被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了。李某某等人见此情形,更加坚定了他们要通过诉讼途径,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决心。

2018年1月22日,李某某等人来到了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讲述了事情的整个过程,希望援助中心能给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县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发现,李某某等人年龄均在55岁以上,家中均是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困难,主要经济来源均以务农和打零工为主,此类案件应属于农民工讨薪案件。工作人员专门为其开辟了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服务,指派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单长浩、马国两名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受援人,详细听取了受援人对案件发生过程的叙述和要求,就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及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受援人进行了告知,仔细审阅了受援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对重点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记录。在核对受援人的身份时,律师发现3个难点:一是有2名受援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与欠条上写的姓名不一致,这就有可能造成庭审过程中会出现对方当事人矢口否认欠薪的情形;二是实际施工人谢某某已经去世了,由其妻子邢某某作为受援人进行诉讼,她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三是单凭5个受援人提供的欠条能否足以达到法院立案的条件。两名律师在经过相互探讨交流,认真查阅法律法规后,一致认为若想解决本案中存在的前2个难点,就需要拿到两个受援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有关姓名不一致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公章,同时还要有关于谢某某子女放弃继承的证明材料。为了尽快收集到证据,两名律师自愿牺牲周末休息的时间,周六专程驱车到受援人所在的村庄及派出所去调查取证。

为了收集到由村委会出具的有关2名受援人姓名不一致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单律师、马律师提前与受援人取得联系,由其带领前往村委会找村干部,到达村委会后,2个小时才办完所有的手续,他们又驱车前往当地派出所去加盖公章。为了收集到谢某某子女放弃继承的证明材料,两名律师又驱车到达谢某某的家中,对其子女主动放弃继承的情况进行了如实记录,不仅让其子女对笔录进行确认签字,还邀请了2名非亲属关系的邻居在场作证。在做足了充分的准备后,经所有受援人一致同意,两名律师向单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决定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诉讼。单县法院立案庭起初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材料还未达到法院立案的条件,不予受理。两名律师又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二次补充,于2018年1月26日再次到法院进行了立案。

2018年2月8日,单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5位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惠某某均到庭参与了诉讼。庭审过程中,5名原告均出具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是在恶意拖欠工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资;被告辩称说由原告建设的房屋漏水,不进行维修房主不给工钱,房主不给钱所以自己也无钱支付原告的工资,还辩称5位原告手里的欠条虽是自己亲笔所写,但那是在5位原告逼迫的情况下才写的,法庭应不予认可,对于上述辩称被告均未提供出任何的证据。

最终,单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惠某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名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17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款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是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惠某某无故长期拖欠5名原告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案自纠纷发生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经过了漫长的三年时间,期间经历了受援人的无奈与执着,最终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全力帮助下,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这笔劳动报酬虽然款额不多,但对于辛苦打工的农民来说却十分重要。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协调、主动沟通,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积极寻求取证方法、善于从微小的细节和切入点入手,收集到有利的关键证据,帮助受援人成功讨回了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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