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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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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8日7时57分,谢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08线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湘阴县鹤龙湖镇地段超越前方车辆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殷某某相撞,造成殷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殷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7年7月25日,受害人殷某某的女儿殷某甲来到湖南省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害人殷某某现年66岁,是家中主要劳动力,他是上门女婿,上有92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岳父,其妻子彭某某是重度精神病患者,儿子殷某乙因患有精神病至今未成家,一家是精准扶贫的建档立卡户。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立即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吉为殷某某、殷某、彭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一审案件的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和殷某进行了谈话,告知其需要准备的相关案件材料,并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案情。律师经调查得知:肇事司机谢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登记在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名下,同时该车辆还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2017年9月20日,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殷某甲、彭某某、殷某乙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名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属殷某某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41391.6元,并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

2017年11月29日,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通过举证证明上述事实,并结合受援人家中的实际情况,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供了有力的代理词。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受害人属于行人的身份,突遭横祸,致使受害人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精神和身体方面遭受双重打击,于法于理均应当得到赔偿,且原告彭某某和殷某乙均系精神方面的残疾人,受害人在世时是全家的依靠,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11日,在湘阴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一致意见:(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殷某乙、彭某某等因殷某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291000元;(二)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调解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上;(三)被告谢某某自愿向原告补偿1393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28000元,被告谢某某还需支付11300元,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四)原告殷某甲,殷某乙,彭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谢某某、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调解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湘阴县人民法院予以依法确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上述赔偿款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受援人殷某甲、彭某某、殷某乙对结果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场车祸,无情地夺走了殷某某这个家中唯一劳动力的生命,给这个风雨飘摇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也使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援助律师代理此案后,通过会见受援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收集好全部的证据,将肇事司机以及其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代理律师指出:      

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损失大小的问题。本案原告的家属殷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办理丧事支出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具体到本案中,受害人殷某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441391.6元。

湘阴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本案的事实部分,受援人的家属殷某某确系被告谢某某驾驶车辆被撞身亡,这一侵权事实确实存在。考虑到受援人家中的特殊情况,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调解,就三名原告的损失和三名被告一起协商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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