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高某于2017年2月底起在北海市合浦县某船舶修造厂从事船体装配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8000元/月,但在工作期间该船厂一直未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起,船厂开始拖欠高某的工资。经高某多次追讨,2017年9月23日,船厂负责人翁某写下字据,承认拖欠高某8、9月工资共计16000元,并承诺在船厂开工后或者3个月内付清所欠薪酬。但此后翁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回避,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将高某辞退。
高某多次讨薪无果,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苦于文化水平低,不知如何维权。因高某系外省农民工,收入微薄,家庭贫困,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代理,故高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于当天受理了高某的援助申请,并指派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琪发承办该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受援人详细了解了案情,认真听取了受援人的诉求,仔细核算了其被拖欠的薪酬金额,收集整理了各项证据材料,查阅对照了相关法律法规,阐述解答了有关法律问题,并告知受援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问题。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为受援人拟写了仲裁申请书后,向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申请人高某的代理律师阐述了本案经过,并提出如下诉求:第一,要求船厂支付拖欠的2017年8、9月工资共16000元;第二,要求船厂支付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4月至9月二倍工资共48000元。
对此,被申请人北海市合浦县某船舶修造厂负责人翁某辩称:高某不是由自己聘请的,而是由尤某介绍来的,其工资也是由尤某发放,高某与船厂没有劳动关系。船厂的承包项目已经发包给了他人,高某的工资不应由船厂来代付。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招工手续和工资凭证等材料,应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请人的陈述。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和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承认是真实证据的《欠条》,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16000元工资一事属实,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申请人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4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7年4月至9月的二倍工资48000元。
2018年5月4日,合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160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8000元。
【案件点评】
近年来,劳动争议居高不下,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中,拖欠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最为严重。造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由于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知识,依法维权意识较差,当农民工意识到要采取法律途径维权时,往往已丧失先机,超过诉讼时效,这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
农民工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缺少证据意识,未与用工方签定正规有效的劳动合同,导致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维权,这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
在建筑行业,违法分包导致“三角债”十分普遍。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层层分包、转包,导致工程款在结算时要经过数道程序,这是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的首要原因。
用人单位或雇主不按规章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从源头上防止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
故意拖欠劳动报酬现象仍然存在。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但还有一些包工头长期拖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甚至在工程款到手后卷款潜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