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张某医保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系重庆市南川区X街道办事处过水村(化名)4组村民。2012年,张某到重庆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期间单位为其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自张某2012年9月份离开单位后,其职工医保就一直处于停保状态。
2014年4月,张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伤,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用6万多元。张某为办理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到村公共服务中心领取医保卡时,发现自己没有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村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张某,因为在录入信息时系统提示张某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因此未能给其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人员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张某出具了电脑打印有“已参加职工医保,不能同时参加居民医保”的《信息反馈表》一张作为佐证。张某只得找到区医保中心询问是否可以补办2014年医保,但在询问后得知已经不能通过补办2014年医保缴费享受这次意外事故的医疗保险待遇。
张某认为,自己的职工医保早在2012年9月份就已经停保,自己有权利参加201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该有责任人对自己不能享受201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张某辗转村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区医保中心,要求解决自己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问题,但村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区医保中心等均以自己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离职后没有收入来源,在遭遇事故之后家庭经济状况更是困难,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导致的家庭经济危机变成压倒张某的最后一根稻草,跑遍各个部门都无法解决自己的问题,情急之下张某准备去区政府上访要求解决。后得知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免费提供帮助,就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向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后,指派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绍利承办本案。
李绍利接手此案后,立即积极展开调查,发现过水村4组用本组的公共积累资金为本组村民代为缴纳了2012年、2013年的居民医保费用,其中也包括张某。但在2013年12月,过水村4组人员到村公共服务中心为张某缴纳2014年医保费用时,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显示,张某属于已经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不能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因此,张某未能参加2014年的居民医疗保险。
代理人李绍利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和南川区有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在认真研究了本案案情后,决定以X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X街道办事处没有为张某参加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行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医保中心、过水村村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X街道办事处提出三点抗辩意见:1、张某没能参加2014年城乡居民医保,主要原因在于张某在职工医保停保后没有及时告知村公共服务中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以自愿参保为原则,X街道办事处并没有为张某缴纳保险费用的义务。3、具体收取并代为缴纳居民医保费用的是过水村公共服务中心,过水村村委才是责任承担主体。
针对被告的辩解,代理人李绍利认为:1、张某的职工医疗保险是在2012年停保的,且已正常参加了2013年的居民医保,被告主张是张某没有告知的原因才导致其不能参加2014年居民医保的理由,在事实上是不成立的。2、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本区《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区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录入、核对、修改和收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工作都是由乡镇、街道负责,该项事务属于上级政府交办的事项,街道办事处才是本案收取居民医保费用的行政主体。尽管实际上是由村公共服务中心代为收取,但这只是村民委员会在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本项工作,X街道办事处与过水村公共服务中心只是委托关系,因此,对参保信息录入、核对错误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3、城乡居民医保确属自愿参保,但在张某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参保权利的情况,被告在执行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时对张某所承担的职责就应该是强制性的,被告不能以城乡居民医保的自愿原则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4、张某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其身份本来就可以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5、张某仅仅拥有职工医保账户,但早已停保,被告在没有认真核实参保信息的情况下,就将其归类于已经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导致其不能享受201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被告的这一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违法,应当要依法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李绍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分析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明确指出被告过错责任。在代理人李绍利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法院采纳了其意见,判决确认被告没有为张某参加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行为违法;并委托区医保中心对张某住院医疗费中可以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进行了审核确定。根据审核确定,最终X街道办事处赔偿了张某人民币21913.28元。
【案件点评】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的难点为X街道办事处等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原则,X街道办事处、过水村村委、区医保中心均以此为抗辩理由,证明即使没有给张某参加医保,也并不具有过错。本案的胜诉明确了一个职责法定的原则,在行政相对人没有明确放弃权利时,赋予给行政机关的职责因为其法定而具有强制性。
本案厘清了基层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双方应当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基层人民政府是最低一级的政权机关,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基层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村委会承担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录入等工作,并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委托事项,是村委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表现,其责任应当是由权利委托方承担。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在实务中一直存在立案难、审理难等问题,即使是行政诉讼法修订扩大受理范围和实行立案登记制,问题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在这种大环境下,很多群众“法院政府是一家”的思想根深蒂固,在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时并不依法提起诉讼,而是采取上访、闹事等非正当渠道给行政机关施压,以求解决问题。这不仅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行政机关也往往迫于维稳、舆论压力而妥协,无形中更会错误地引导行政相对人,扰乱司法秩序,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成。本案体现了法律援助对民众依法理性维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通过圆满解决张某的问题,为“民告官”行政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了一个正面案例。当然,在行政案件中,彻底改变“信访不信法”现象还有一段路要走,但正是法律援助人员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中的一点一滴的努力,不断增强了民众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