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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对段某强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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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2日,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热线电话接通了一名中年女子的来电,该名女子自称杨某聪,系宜宾市珙县人,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地打工,2014年与前夫协议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期间4年前夫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现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儿子的各种费用,希望能得到法律援助,要回属于儿子的抚养费。根据电话掌握的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杨某聪在电话中表示要带儿子暑假回川办理此事。

2018年7月6日,杨某聪、段某强跟随家人来到了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详细听取杨某聪的情况后得知,杨某聪与段某前原系夫妻,后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21日在宜宾市珙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段某强由杨某聪抚养,段某强完成学业自立前所有费用由杨某聪个人独自承担。离婚后,杨某聪带段某强前往浙江温州打零工,段某强在浙江某小学读书。2018年2月杨某聪因病停工,住院治疗期间花费不少积蓄,无力单独承担段某强的抚养费。杨某聪多次与前夫段某前协商,要求分担段某强抚养费,前夫均以离婚协议中有约定为由拒绝杨某聪的请求。为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杨某聪希望能够要求前夫段某前支付段某强抚养费,至段某强独立生活为止。

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到杨某聪的情况及诉求后,分析该案虽有离婚协议在前,但根据子女实际需要及父母负担能力,抚养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同时考虑到前夫段某前虽在成都打工,但是无固定居所,因此工作人员建议她在段某前的户籍所在地宜宾市珙县立案起诉,并立即联系宜宾市法律援助中心有关负责人,启动法律援助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开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为段某强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

2018年7月9日,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宜宾市珙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成立了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援助律师张德先和珙县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周忠存组成的援助工作组,重点办理段某强抚养费法律援助一案。

援助工作组成员迅速与段某强代理人杨某聪联系,认真听取杨某聪的陈述及诉求,整理出该案的“一个难点、三个焦点”。“一个难点”,即:工作组成员多方打听前夫段某前的联系方式,并与其进行先期电话沟通,但均遭段某前拒绝,案件办理陷入僵局。针对这一问题,工作组再次对案情进行分析,段某前抵触情绪太强,正面对接易激化矛盾,如能从段某前的亲友处入手,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最易成功,也便于感情维系,对后期案件顺利执行也大有裨益。经梳理,工作组发现段某前堂兄段某友系社长,知法明理,在家族中极具威望。通过工作组的努力,段某友同意参与案件协调,劝说段某前回珙县参与诉讼,化解该案纠纷。“三个焦点”,即:首先,作为监护人的杨某聪对起诉地点存有疑虑,认为在老家起诉,可能会出现偏袒段某前的情况;其次,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段某前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杨某聪对是否能拿到的抚养费产生怀疑;再者,儿子抚养费给付金额的确定,到底能拿到多少抚养费,是否能够满足儿子学习生活所需。工作组成员了解情况后,对杨某聪的情绪进行安抚,并为她分析:一是段某前虽长期居住在成都,但其无固定居所,缺乏在成都的居住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执意要在成都提起诉讼,将对杨某聪诉讼时间带来不利影响,鉴于当事人的户籍均在宜宾市珙县,在当地起诉是最佳选择,对于杨某聪认为当地会出现偏袒徇私的顾虑,援助工作组成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为杨某聪释疑解惑,打消了她的疑虑,使她积极配合起诉;二是离婚协议上虽明确段某前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是段某强尚未成年,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三是考虑到段某强在浙江的学习、生活成本较高,杨某聪收入低的情形,律师支持对段某强抚养费给付1000元的诉讼请求。

工作组成员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作了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此外,承办律师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认为采取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杨某聪及段某强。承办律师积极与母子俩沟通,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经利弊权衡,杨某聪选择庭前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儿子的抚养费问题。

工作组及时向办案法官说明情况,启动诉调援调工作机制,在段某前回到珙县后及时开庭调解。2018年7月10日,此案在珙县洛表法庭进行庭前调解,法官、承办律师、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悉数到场,就段某前应该承担段某强的抚养费及承担具体金额进行沟通调解。段某前的态度一度很强硬,表示自己已再婚并育有小孩,生活不宽裕,不愿支付相关费用。援助律师指出,虽然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段某强的抚养做出了约定,但现在发生了情势变更,杨某聪经济相当困难,段某强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是抚养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援助律师、法官释明法律规定,以及亲友的耐心劝解,最终双方达成了段某前自愿于2018年7月10日起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至段某强年满18周岁时止的协议。

2017年7月11日,杨某聪打来电话,对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热情为民、秉公办事的态度表示感谢,更对珙县法律援助中心两位工作组成员的认真负责表示感激。她说:”原以为维权过程会艰辛漫长,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她的难题,为孩子拿到了第一笔抚养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案情简单明了,法律关系清晰。加之当事人均在珙县,短短几日就将此案办结。承办律师采取灵活的代理策略,坚持以调解为主,最终获得令人满意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多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履职,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级作用,让受援人真切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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