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东、赵某华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东、赵某华伙同赵东某等4人预谋在青岛以吸排油烟机、打火灶损坏且需要更换为由骗取用户信任,并使用劣质的吸排油烟机、打火灶骗取财物。作案过程中,由赵东某等4人寻找作案目标,杨某东、赵某华冒充售后服务人员先后多次在青岛市作案,共计骗取9户居民1.5万余元,后被警方抓获。
2018年7月,市南区人民法院通知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杨某华、赵某东涉嫌诈骗罪提供辩护。市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永萍、姚莹承办此案。经详细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对杨某东、赵某华构成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初步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19 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阅读案卷,承办律师发现被告人尚未将诈骗的 1.5万余元的赃款退赔给被害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第 25 条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验,承办律师马上就抓住了此案的工作重点,被告人如能及时将诈骗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得到从轻处罚。承办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将情况如实告知办案法官,法官表示同意在不超过审理期限的条件下支持律师完成退赔工作,延期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家庭困难,家属一开始不愿退赔,经过律师多次沟通,被告人家属同意将钱退赔给被害人。本案涉及到9名被害人,律师分别与他们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后,被害人都表示谅解。承办律师根据询问笔录上登记的地址分别走访被害人,将被诈骗的钱款交还被害人手中,并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一周后,辩护人将9名被害人的谅解书送到了法院。
最终两名被告人被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东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务的”。本案中,被告人先后多次诈骗人民币 1.5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9名被害人为 62岁到84岁不等的老年人,社会影响较为恶劣。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说服受援人家属退赔了诈骗所得,并逐一送到被害人手中,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使受援人得到法院的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