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和某被诉抢劫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0年7月30日,和某与党某、喻某等12人(均系同村青少年)结伴到附近村庄村民李某的瓜地偷瓜,被李某当场发现并阻止,党某即带领喻某等持刀棍将李某打倒在地,抢走部分西瓜。打斗中,李某因被利器刺破肝脏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和某等12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主犯党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外逃。和某等11人在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数百元不等的安葬费后,均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4日,主犯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诉讼期间其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后,征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5年5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党某有期徒刑15年。2015年9月28日,和某等11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均到案,2015年10月2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某等11人构成抢劫罪,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和某在11名被告人中排名第三位,属公诉机关认定的主要被告人。
和某家庭人口多、负担重,全家人以务农为生。和某本人还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经济条件很差,其妻子向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援助条件,即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南小河律师承办此案,自侦查阶段开始,担任和某的辩护人。
南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履行援助职责,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和某。和某在会见时一直坚称自己在案发时并未上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所以南律师开始的辩护思路是为其作罪轻辩护,争取和某被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罚。但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南律师感到这样效果并不好。因为这是一起致人死亡的盗窃转化型的抢劫案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因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所以,即使对其按照从犯进行认定,仍不能避免对其在十年以上量刑。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南律师复制了案卷材料并进行了深入详细的阅卷,发现这起案件在程序上还存在两个重要瑕疵:一是在1990年案发时,包括和某在内的12名嫌疑人均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卷中没有任何显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的法律文书,这涉及到对被告人量刑后折抵刑期的问题。二是案件发生于1990年,当年所有涉案的12名嫌疑人均抓获或自首到案,后主犯党某外逃,其余11人被取保候审,均在当地正常生活或就业,无任何逃避侦查的行为。直至2015年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又全部及时到案。自1990年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至2015年自首,期间经过25年,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最长追诉时效20年,且公诉机关未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南律师认为,如果以这一理由作为核心辩护意见,很有可能使受援人免除牢狱之灾。
南律师确定辩护思路后开始积极工作,和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一起努力,促成了11名被告人联合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45万元,使双方实现了刑事和解,被害人亲属向和某等出具了谅解书,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南律师还到案发地和被告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和某在案发后的一贯表现,并争取到当地村民数百人联名向司法机关递交请愿书,恳请司法机关对和某等宽大处理。南律师积极和其他十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够统一思路,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整体辩护效果。但出于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部分辩护人并不认同本案不应追诉的意见,认为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之后,即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有的辩护人还表示,曾经专门就这一问题请教过高等院校的法学专家,专家意见是本案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
南律师深入研究相关刑法规定,进一步认定刑法规定的追究时效非常明确,即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只有在“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才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本案的被告人和某等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25年来没有任何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两次归案均是主动投案自首,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南律师还查找到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均是超过最长追诉时效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均是由承办机关报请核准追诉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核准与否的案件。从这些指导性案例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与否的主要标准是三个,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消除;二是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三是是否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以此对照,首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已消除,表现在案发当初和此次追诉过程中,和某等均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征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案发当初,被害人之妻就曾经向公安机关出具过撤诉书,且作为书证附卷)。同时案件的起因是缘于当时作为青少年的和某等实施偷瓜这一种仅算是小偷小摸的轻微违法行为,且当地群众数百人联名上书司法机关请求对其宽大处理,这充分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消除。其次是25年来,和某等均无任何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两次到案均系自首即是证明。三是公诉机关并未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16年3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11名被告人共委托了14名辩护律师,其中只有和某委托了法律援助律师。法庭辩论中,南律师据理力争,法庭将是否超过追诉时效作为辩论焦点。南律师围绕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和某等按超过追究时效对待的积极意义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深入的阐述。通过多轮激烈的法庭辩论,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南律师的意见有了新的认识,纷纷表示认可和支持。
庭审结束后,南律师等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因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又将案件提请该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最终审委会认为本案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应终止审理。
2016年5月9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0423刑初31号刑事裁定书,本案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裁定终止审理。随后,法院对和某等11名被告人宣判,当场予以释放。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在当地影响很大的刑事案件,一是因为本案是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命案,单从定性来说,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二是涉案的被告人人数众多,有十二人之多,且均是一个村庄的青少年,互相之间多系亲戚、朋友关系;三是自案发至最终结案,时间跨度长达25年之久。这些被告人在案发时还是十几、二十岁的未成年人、未婚青少年,到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大多已是年近半百的中年人,已经为人夫为人父,甚至为人祖父,他们身后是十几个家庭、几十双焦灼的眼睛。法律援助律师尽心尽责,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和巨大的心血。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对11名当事人全部终止审理,予以释放,极大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有了更深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