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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杜某某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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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某系第三人李某德前妻,刘某某系第三人李某德母亲,第三人李某中系第三人李某德父亲。刘某某于2000年去世,其与李某中在沈阳市于洪区有一处房产,登记在刘某某名下。2004年7月12日,沈阳市于洪区公证处作出(2004)沈于证民字第1450号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后在沈阳市于洪区遗有房屋一处,该房产一半系刘某某的遗产,一半系李某中的财产;被继承人刘某某与丈夫李某中共有子女一名,即长子李某德,现被继承丈夫表示放弃继承权,并自愿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赠予给李某德所有。2006年11月29日,原告杜某某与第三人李某德在沈阳市于洪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为:男方李某德继承母亲刘某某的平房两间,大间40平方米,小间21平方米,大间归女方杜某某所有,小间归男方李某德所有。

2008年2月17日,杜某某以刘某某(乙方)的名义与被告某某实业总公司(甲方)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有产籍房屋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乙方将全部补偿款交给甲方作为优惠购房款后,实际缴纳优惠购房款2512元。协议签订后,某某实业总公司向杜某某发放了姓名为刘某某的搬迁顺序通知单。2008年5月17日,某某实业总公司出具关于杜某某房屋拆迁情况说明:杜某某(原房照为刘某某)61米平房,该人于2008年2月17日与我公司签订房屋动迁协议 ,原房交2512元钱,回迁70平方米楼房。

2009年10月14日,经李某亚(第三人李某中之子,第三人李某德的弟弟)申请,沈阳市于洪区公证处作出(2009)沈于证查字第02号复查决定,认为2004年7月12日出具的(2004)沈于证民字第1450号公证书是在公证申请当事人李某德提供的虚假公证证据材料的情况下骗取的公证书,造成公证书的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经复查后决定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始无效。2010年1月,李某某以继承刘某某遗产为由,将李某亚、李某德诉至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于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刘某某名下70平方米回迁楼归李某中所有,某某实业总公司将该回迁房回迁给李某中,李某中给付李某德人民币3万元,给付李某亚人民币2万元。同年3月11日,李某中将该房屋卖与案外人乔某某,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杜某某闻讯后将某某实业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拆迁安置协议。

2010年5月,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1.(2004)沈于证民字第1450号公证书已被依法撤销,自始无效。后李某中以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法定继承权,其行为合法有效。2.杜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与某某实业总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析产和继承尚未完成,故权利主体应为“刘某某”而非杜某某,杜某某主张履行协议、享受权利于法无据。3.某某实业总公司没有对被继承人实质审查义务,其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将房屋回迁给第三人李某中并无过错,且已经履行了拆迁协议。杜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并申请法律援助,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书敏担任其代理人。

受理此案后,代理律师会见了原告,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认真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二审法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到沈阳市于洪区公证处调取了公证卷宗,搜集到了对原告有利的关键性证据材料。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后,仍然以与原审判决相同的理由判决杜某某败诉。杜某某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再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一审法院还是以相同的理由判决杜某某败诉。至此,此案已经过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

2013年,原告杜某某又一次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1.沈阳市于洪区公证处作出的(2004)沈于证民字第1450号公证书虽然已被依法撤销,但是李某中父子在公证过程中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该房屋赠与给了李某德是有效的,杜某某与李某德离婚协议中对于争诉房产的分配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2.杜某某与某某实业总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某某实业总公司作为拆迁人,应该明知杜某某是实际上的被拆迁人,其在未与李某中重新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将房屋回迁安置给李某中,属违约行为。3.李某德在离婚时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后来又把该房产份额处分给李某中,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民事行为,故此,杜某某应当享有相应份额的财产权利。在提出上述意见的同时,代理律师还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申明此案的特殊性,请求二审法院直接作出裁判,不要再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对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全部采纳,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某实业总公司履行《房屋拆迁协议》,在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为杜某某回迁安置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至此,这起长达四年之久的拆迁安置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不仅有原告被拆迁人杜某某,被告拆迁人沈阳某某实业总公司。还涉及到公证处、原告前夫李某德、以及李某德的父亲、母亲、弟弟等。本案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庞杂,有拆迁安置合同主体资格、离婚财产约定、赠与的效力与撤销、继承法律关系、公证的效力与撤销等。本案受援人杜某某维权耗时较长,1640余天的等待和坚持,历经两级法院的六次审理,最终杜某某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全力帮助下,迎来了终审的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应按照《房屋拆迁协议》为杜某华回迁安置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如无法履行可以按照安置房屋价值给予杜某华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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