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0日21时30分许,在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区一民宅,一对夫妻俩因发生口角并厮打,妻子用菜刀将丈夫砍伤,经司法鉴定,认定被害人刘某右面部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裂伤背部软组织裂伤的损害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6月17日16时许,王某到派出所投案,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经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经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区检察院的辩护通知,依法指派援助律师马岩作为受援人的指定辩护人。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迅速开展工作,经了解,案件正处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的起诉意见书。马律师及时会见了羁押在看守所的受援人王某,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王某称,刘某经常酗酒,酒后常常殴打她,去年还两次买刀,对她进行威胁。事发当时,刘某酒后让她跪着,还不断殴打她,在看见刘某从厨房拿来刀并锁上门的时候,王某惊恐万分,在刘某锁门时趁机拿走了菜刀,跑到床上,将刀藏在身后,并苦苦恳求刘某不要杀她。刘某暴怒,上来踹倒王某并试图夺刀,双方在抢夺菜刀的混乱过程中不慎将刘某脸划伤。见此情形,王某赶紧呼喊救人,并打电话叫120急救。之后,王某一直照顾刘某,直到刘某身体恢复,王某才出去打工。后来,王某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后,援助律师认为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不能只关注刑事辩护,化解家庭内部矛盾也是本案的核心工作。于是,援助律师联系被害人及王某的公公、婆婆和其长子进行沟通,主要目的是化解矛盾,以便尽快为王某办理取保候审。援助律师积极开展工作,找到了王某长子,证实刘某确实经常酒后打骂王某,2015年刘某还曾持刀要伤害王某,被王某长子夺下刀。援助律师对王某长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其回去做好父亲和爷爷、奶奶工作,争取被害人对王某的谅解,这对王某的从轻、减轻量刑能起到很大作用。经过援助律师的多次努力,终于在王某及家属的同意下,依法为王某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为其向检察院提出王某系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意见。
2016年11月15日,检察院以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审判阶段,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马岩律师作为王某的指定辩护人,马岩律师与其家属积极联系,进行家庭矛盾的调和工作,建议刘某能够与之达成谅解。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刘某最终接受王某的道歉,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刘某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援助律师调整辩护方向,决定放弃无罪辩护,进行量刑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案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援助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是家庭内部矛盾引发,是被害人将家庭暴力从打骂升级为持刀,在王某掌控刀后,并未将刀挥向被害人,而是藏于身后并不断哀求不要伤害她,此时,王某没有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意思表示才能认定。至于之后,是王某恐惧、害怕并且是唯恐刀被刘某夺过去,一旦刀被夺,在那种情形下,无法保证王某不受伤害甚至生命威胁,于是,王某为自保造成被害人轻伤,因此,王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王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依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王某当庭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且,被告人是初犯,又有事发及时救助的行为,小儿子尚不足10岁,年幼需要照顾等。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2017年1月4日,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案件点评】
该案提醒广大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是应该说“不”,但要依法维权,避免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出现家庭暴力不能以”忍”解决,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定,向社区、妇联、单位、公安机关等求助,保存好被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依法维权,但也不能凭一己之力冲动反抗,以暴制暴,触犯法律也是对自己和整个家庭的更大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