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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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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08年王某生下一女赵某某。2016年5月,王某与赵某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女儿赵某某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赵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其他有关教育、医疗等费用王某与赵某各自承担50%。

但离婚后不久,王某发现8岁的女儿赵某某精神状态异常,后经医院确诊赵某某患有精神障碍,需长期治疗。同时王某得知在小学当老师的赵某实际月均收入很高,与其在离婚时所称的月收入5000元左右明显不符,且赵某近期购买新房欲再婚,故王某认为赵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其真实收入及财产,以谎称月工资5000元的30%即1500元支付女儿赵某某生活费的行为,存在欺诈。王某遂决定以女儿赵某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生活费)4500元。

作为单身母亲的王某工作收入不高,女儿又身患疾病,经济十分困难,支付不起聘请律师的费用,经人介绍,她了解到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免费法律服务。于是,王某来到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解决自己的问题。后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谢学斌律师作为王某的援助律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王某进行面谈了解案情。通过王某提供的诉状及证据,援助律师认为当时双方协商支付抚养费1500元的依据是赵某所称的月收入5000元的30%,如果请求增加抚养费,存在两个问题:1.王某与赵某协议离婚时赵某称当时工资收入为5000元没有证据证实;2.王某认为赵某实际收入水平在15000元左右没有相关证据。这两个关键证据将决定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援助律师为此起草了一份请求法院到赵某单位调取其实际收入证据的申请,后又考虑到法院在当时审案工作繁忙,可能会出现责令赵某自行在单位出具实际收入证明的情况,那么赵某极可能仅提供基本收入的材料,而其单位发放的数目可观的奖金不会列入在内,故援助律师提示王某需寻找其他旁证。不久,王某找到一份赵某缴纳公积金的明细清单,根据该清单显示,赵某在离婚期间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为1954元,按照个人出缴纳比例占工资基数的12%计算,赵某工资基数应在8000元左右,加上其他奖金等可以推断赵某在离婚期间的月实际收入应在万元以上。

同时,王某按照援助律师的提示,通过自己母亲以长辈的名义多次找赵某沟通探望子女等问题,期间王某取得一份录音证据,该证据显示赵某无意中承认了与王某协议离婚时,自称收入仅5000元并按该工资的30%的标准来确定赵某某抚养费的事实。

取得这两份关键证据后,援助律师认为王某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给王某带来了极大的安慰。

在接下来的庭审中,与援助律师预先估计的相同,法院因工作繁忙未能在庭审前到赵某的单位调取其实际收入证明,而是责令由赵某自行提供所谓的由单位出具的每月6000元左右的收入证明。且赵某拒绝法院主持下的庭前调解,在答辩中亦否认协议离婚中所写的1500元抚养费是以虚假告知前妻王某其真实收入为依据的,并坚称自己实际收入在6000左右。

进入举证质证阶段,援助律师出示了两份新增证据,并以赵某缴纳公积金的明细清单中月缴数额的推断,当庭再次申请法院到赵某的单位调取其收入证明,援助律师认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赵某应支付赵某某抚养费4500元。法庭在此情况下,当庭宣布待调取证明后再次开庭。

不久,王某告知援助律师,赵某主动联系其协商要求调解。接着赵某的代理律师亦主动联系了王某的援助律师,表示希望一起配合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个性都很强,调解异常艰难,调解方案几经修改,一度陷入僵局,直至到法院做调解笔录时,还因最后细节问题几乎停止调解,审判员及时出面化解矛盾,最终以赵某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如医疗费超过800元/月双方平均承担、教育费平均承担至赵某某大学毕业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该案属典型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所占比例亦不在少数,抚育费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关于抚养费的确定,我国《婚姻法》没有详细内容,但最高院对此做出了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男方每月支付子女1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双方平均承担,作为一般家庭,本可以满足子女的需要。但该案的特殊性在于,男方在协议离婚时,隐瞒实际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女方基于重大误解而就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达成协议。同时,因双方离婚前,经常发生激烈争吵,子女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中,一定程度上对其性格和精神障碍的产生造成了影响,因此男方对孩子目前的性格状况及后期昂贵的医疗费用负有责任。且男方从事良好的教师职业,有稳定收入来源,而女方没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来源。基于这些理由,在调解过程中,经律师反复强调,男方最终同意了调解方案。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和人生第一任老师,不仅有在物质上对孩子提供保障的责任,在精神上亦如此,和谐的家庭关系才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社会的稳定。虽然父母离婚,但对未成年人始终是负有法定义务的,作为父母应积极履行义务,舐犊情深不仅仅是说说而已,更应该付诸于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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