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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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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从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农村来到长春市打工的农民工,他自2010年4月1日起入职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张某某入职后,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一直未给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张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与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4100元。

离职后,张某某就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向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朝劳人仲裁字[2017]第69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张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故此裁决对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1月,张某某向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张某某向法律援助中心出具了打工证明,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该案件,并指派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左云鹤作为张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左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张某某对关于其在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入职、离职等相关事宜的陈述及其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通过与受援人张某某的谈话,承办律师梳理了本案的核心问题:第一,张某某是否与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第二,如果张某某与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应提交哪些证据来证明;第三,张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法律依据。承办律师弄清案情后,一方面积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全力做好应诉前的出庭准备,力争使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保护。

承办律师通过与张某某进行详细的案情讨论、分析,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查阅相关法律,对案件做了如下事实分析与法律梳理:

1. 关于张某某是否与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及如何证明的问题。因张某某与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了证明张某与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法律关系,承办律师收集并向法院提交了张某某的银行流水。其中体现出备注为“工资”的进项交易,对方户名为“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也有部分月份的工资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账户转入的。开庭过程中,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也承认了张某某系其公司员工。

2. 关于张某某的离职补偿问题。本案中,张某某系主动提出离职的。2017年5月16日,张某某向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那么,主动离职的员工是否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离职补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一直未给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张某某有权主张离职补偿。

3.离职补偿金具体主张金额为多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通过张某某对案情的陈述,承办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张某某入职时的单位名称与现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张某某入职时的公司与现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本案就会存在张某某供职于两个用人单位的情况,会使得离职经济补偿计算变得复杂。经过与张某某的进一步谈话,得知张某某的前同事牛某某等多人此前也与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发生法律纠纷,遂取得了张某某前同事与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认定了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由原公司更为现名的事实。故以此为据顺利确认张某某在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为七年零一个半月。综上,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向张某某支付的补偿金为30750.00元。

2018年3月15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75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前置仲裁程序没有保护张某某仲裁请求的情况下,如何使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承办律师要思考的主要问题。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着重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与主张离职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两个方面进行梳理,最终取得了理想的代理效果。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是多方面的,比如工资发放证明,员工考勤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装等等。本案就是充分运用了工资卡银行流水中体现出来的进项备注、对方名称(姓名)、账号,来证明张某与长春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且工资银行流水同时证明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即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从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到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凭借专业法律知识和充分证据,顺利实现人民法院支持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的翻转,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上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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