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明(化名),男,现年38岁,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2017年9月2日应聘到广西XX建设工程有限工司,职务为模板工,工资日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9月19日,在北海市某工地的二期工地2#楼地下室扣钢管时,脚打滑人从1.7米高内架上摔落,跨骑在横钢管上压伤阴部,经北海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耻骨上肢不完全性骨折;尿道损伤。后经申请,于2018年2月8日被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人社工认字[2018]30号认定为工伤;2018年5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劳鉴[2018]46号评定为工伤伤残国标七级。工伤事故发生后,张明多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垫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人单位均不予理采,不予办理。张明于2018年7月25日到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张明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侯律师办理。侯律师通过询问受援人,并到社会保险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材料,在掌握案件情况和张明的仲裁请求后,为其撰写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七级伤残补助金61409元;二、工伤医疗补助金70857元;三、伤残就业金61409.40元。
2018年8月8日,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当月28日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广西xx建设有限公司在报销申请人张明全部医疗费的情况下,应否对申请人承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赔偿责任。
侯律师作为受援人张明的代理人,围绕案件的焦点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张明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摔伤属于因工负伤,对此,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2、张明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双方的行为,可以认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以其它形式签订了劳务合同;3、张明在本案中无过错;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一次性七级工伤补助金193675.8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申请人本人工资13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个月。基本工资按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723.80计算)
本案经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1、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被申请人广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前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申请人张明人民币:61409.00元;于2018年10月28日前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申请人张明人民币70857.00元;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日结工资性质的用工形式,申请人张明放弃主张,以此了结申请人在本案中的申请请求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的所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引发的劳资问题,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对方当事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该调解书于2018年8月29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应当赔偿132266.00元给申请人张明,现被申请人广西xx建设工程公司已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对申请人张明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受援人对此案件的办理结果非常满意,对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于9月5日给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送锦旗“人民好律师、正义守护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该工伤事故导致受援人残疾,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侯律师通过对案情的全面分析和梳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援人张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未超过法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其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赔偿标准和项目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广西壮族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说法讲理、使这起工伤赔偿纠纷得以化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使受援人的损失得到弥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