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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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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9日,张某某与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张某某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合同期限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工作地点为公司服务项目所在地,月工资不低于太原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太原市有关规定执行等内容。2015年3月19日,双方续订合同,期限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一直在某物业公司处工作。虽然保洁工作很辛苦,但张某某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

2016年11月1日,张某某来单位打卡签到上班,但是打卡签到未能成功。当天,某物业公司的领班口头通知张某某不用来上班了,并且已经在考勤打卡机中删除了张某某的信息。之后,某物业公司强行索回张某某的工具和物品,在张某某原工作的岗位另行安排了其他人员。

2016年11月7日,张某某向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11月10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张某某来到杏花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认真帮助其分析案情,帮助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区援助中心指派山西瑞哲律师事务所刘杰、薛文莉律师代理此案件。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张某某的陈述并详细查看张某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发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劳动仲裁申请书等证据材料。在了解全部案情之后,刘律师先联系某物业公司调解,但是该物业公司态度蛮横,不愿意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双方调解不成,刘律师为张某某写了起诉状,准备好起诉材料到法院立案。开庭前,承办律师刘律师、薛律师专门就张某某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赔偿的问题进行讨论。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1、张某某虽然年满50周岁,但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亦未给张某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能以张某某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2、张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张某某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金。3、张某某的工资是通过银行代为发放的,能够根据银行流水凭证计算出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2017年1月17日上午,刘律师参加法庭庭审,某物业公司为了推卸责任,在开庭当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且未能出示张某某的工资单,法庭认为该证人证言及工资单对本案查清事实很重要,在法庭调查后休庭,下午继续开庭。当天下午,某物业公司在出示证人证言以及工资单凭证后,又拿出一张涉嫌伪造的张某某的入职单。张某某当庭对该入职单中自己的签字申请笔迹鉴定。之后,因张某某无力承担高额的笔迹鉴定费用,放弃鉴定。法院通知第三次开庭,薛律师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及辩论。在庭审中,某物业公司无法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单,法庭认为工资数额对查清事实很重要,再次休庭。第四次,刘律师出庭参加法庭辩论时义正辞严地反驳对方观点。首先,张某某是适格的劳动者,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至2017年3月18日终止,即便张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该用工争议仍然属于劳动争议。其次,张某某在2016年10月5日已年满55周岁,这一事实某物业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合同时该公司是明知的,既然劳动合同至2017年3月18日终止,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再次,某物业公司突然口头通知张某某不用上班了,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所以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年6月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全部采纳代理人提出的给予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的代理意见,经过法庭核对,确认张某某的月平均工资是2617元,在某物业公司工作3年,经济补偿金应为7851元。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851元,案件受理费由某物业公司承担。该案件判决后,刘律师主动联系某物业公司,某物业公司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在判决书规定的支付期限向张某某支付了全部经济补偿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索要经济补偿的案件,但是对于本案中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则属于一种特殊情形。面对疑难、复杂、特殊的案情,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展现出援助律师的专业、敬业、细致、耐心,使受援人的诉求得到满足,成功化解了矛盾。本案诉讼周期长,历经四次开庭,因为援助律师准备充分、法律分析准确到位,其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对于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

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公益事业,是帮助经济困难老百姓解决法律问题的民生工程。法律援助落到实处,办出成效,离不开援助律师点点滴滴的努力。正因为援助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的辛勤付出、形对每一个案件的尽职尽责,才使得经济困难老百姓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门可寻、有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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