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4日傍晚,常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江西省兴国县城往龙口镇方向行驶,当行至S223线埠头乡某轮胎店门口路段时,因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故障,常某将车辆停至路边并请修理工黄某某修理车辆。当晚19时许,由于常某驾驶机动车超载(核载30000KG, 实载50420KG)以及驾驶中车辆有故障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停放,导致车辆向后滑行,造成黄某某受伤。黄某某被立即送至兴国县人民医院救治。兴国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下肢毁损伤;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阴囊裂伤;会阴部裂伤;腰部、腹部、髂部及臀部皮肤套脱伤;右侧髂骨翼骨折。黄某某在兴国县人民医院共住院18天,花费28848.25元。后经兴国县人民医院诊疗建议转入赣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在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7天,花费95095.37元。治疗结束后,赣州市人民医院给予出院医嘱:有专人陪护下行肢体关节功能康复锻炼;注意右下肢残端护理,防止重力碰撞及摩擦;加强营养,注意观察皮瓣血运情况,有异样随诊。
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常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责任。黄某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父母、妻子和三个小孩都需要照顾,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家中负债累累,多次与常某联系要求赔偿,但因赔偿数额悬殊过大,一直未果。在他人指引下,黄某某家人到兴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兴国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中心律师赖瑞森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及时约见黄某某详细询问案情,并通过调查了解到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已在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2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为确保受援人能够顺利获得赔偿,承办律师及时代黄某某申请了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扣押事故车辆。2016年6月23日,常某迫于车辆被扣,与黄某某达成协议,由常某先行给付黄某某赔偿金10万元用于治疗,其他费用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后再予赔偿。
在承办律师的引导下,黄某某出院后向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误工期评定为252日,护理期评定为102日,营养期 102日。2016年8月20日,黄某某又委托江西康复辅助器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黄某某为右下肢髋离断截肢,安装髋离断假肢,价格为35000元,需4年更换一次;2.首次安装及训练时间为45天,以后每次安装更换及训练时间为20天,安装期间需一成年人陪护。黄某某的残疾辅助器具总费用为568000元。
2016年9月22日 ,承办律师代黄某某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国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0月25日、2017年1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事故车辆投保时,投保人是否知晓《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点约定“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二是黄某某的赔偿标准是否能按城镇标准计算。
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据理力争,与被告方展开激烈辩论。一是针对“乙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 10% 的绝对免赔率’以及在车辆修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承办律师指出:事故发生过程有交警部门的认定书,黄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修理好车辆,正准备离开,该事故不是发生在修理过程中,而肇事者在未保证车辆安全的情况下违规启动,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该特别约定的合同中并无投保人签名,保险人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未给予特别标注,与其它文字字体一致,所以该条款无效。二是对于黄某某的赔偿标准是否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承办律师认为,黄某某虽系农业家庭户籍但其连续从事汽车轮胎修理一年以上,小孩均在城镇学校读书,家庭生活花费与城镇家庭无异。黄某某要求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标准计算,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最后,兴国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意见,判决两保险公司赔偿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立案之前,受援人曾多次到相关部门请求处理,后经承办律师耐心引导,受援人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了纠纷,赔偿金额基本涵盖受援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法定赔偿项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