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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台湾籍居民黄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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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至同年底,被告人黄某某采用电话、网络订货、物流公司邮寄等手段,向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周某、刘某、张某某、齐某某等人销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32支,其中,向王某某销售7支,向崔某某销售2支,向周某销售18支,向刘某销售1支,向张某某销售2支,向齐某某销售2支。经鉴定,上述枪支符合《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

公诉机关为支持公诉,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徐某某、程某、郑某、陈某、孙某等人的证言;2.记账本一宗;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一宗;4.公安机关查获的各型号枪支照片一宗;5.济南市公安局枪弹检验报告、枪支种类说明一宗;6.辨认笔录一宗;7.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记录、涉案枪支处理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8.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刘某、张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讯问笔录等。

2014年2月7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月3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济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部分被告人的起诉。2016年12月15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市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17年3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案件进入重审二审阶段。

重审二审阶段,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通知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辩护。2017年5月3日,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红、赵峰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手续,进行了阅卷并赶到济南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黄某某。之后,两位承办律师在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黄某某、仔细审阅全部卷宗材料的基础上,经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并组织专人反复论证后,最终确定了辩护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认为涉案枪支属玩具枪范畴,不应认定为有罪,与国家刑法对涉枪类案件严格监管、入刑起点较低之间的不对称。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类刑事案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料、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等众多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18年4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承办律师到庭参与了庭审。在法庭调查阶段,王国红律师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枪口比动能的大小、涉案枪支销售价格与真枪的差价、涉案枪支材质、涉案枪支发射物、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等多个角度向被告人发问,详细展示了被告人黄某某较轻的犯罪情节,并获得了法庭的认可。

在法庭辩论阶段,王国红律师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地辩论,主要观点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涉案仿真枪是否系黄某某销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涉案的枪支无一系从黄某某处查获,仅靠言词证据与黄某某的记账本根本无法排他性的确定涉案枪支系从黄某某处购得。

二、综合案件情况,黄某某销售仿真枪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论处。1.从致伤力大小程度来看,被告人黄某某销售的部分仿真玩具枪仅仅刚达到《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1.8J/cm2,其产品致伤力明显低于真正意义上枪支的致伤力。2.关于涉案仿真枪的发射物,被告人黄某某销售的仿真玩具枪是以塑胶BB弹为发射物,其危害性明显低于以铅弹为发射物的枪支。3.价格方面,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的仿真玩具枪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真正意义上枪支的售价。4.从仿真枪的材质上看,涉案仿真枪与真正意义上的枪支存在明显差异。5.从主观认知上看,被告人黄某某及其买家均认为买卖的是仿真玩具枪,而不是真正的枪支。6.涉案玩具枪支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

三、被告人黄某某所售仿真枪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没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对《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虽然经鉴定枪口比动能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但从其外观看一般人明显不会认识到是枪支,材质通常不同于一般枪支,或者发射物明显致伤力较小(如发射BB弹)等情形,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就应根据情节作出特别考虑。因此,对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论处。

对于承办律师大部分辩护观点,合议庭予以采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宣判,判处黄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至此,已在看守所羁押2420天的黄某某被当庭释放,这一刻,黄某某的眼睛湿润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非法买卖枪支类案件,案件本身所反映的现状也是社会公众所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接受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对本案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研讨并就辩护思路进行论证。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审慎细致的整理、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巧妙结合了“两高”最新出台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同时还密切关注受援人黄某某的心理及情绪变化,积极与黄某某进行有效沟通,并开展了一系列情绪疏导工作,以最大程度上缓解受援人黄某某的心理压力。

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涉案被告人较多,诉讼时间较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同时,受援人系台湾籍居民,生活环境与思维方式与本地存在明显差异,增加了工作难度与压力。按照一审的判决结果,提供法律援助阶段的终审判决使受援人黄某某免去了8年多时间的服刑期,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重审二审宣判后,受援人以敬赠锦旗的方式,表达了其对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与承办律师的真诚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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