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宋某某扶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山东即墨的宋某某与韩某某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宋某某婚前与前夫育有一女刘某某,就读于即墨某中学,跟随宋某某与韩某某生活。韩某某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子,未成年,随前妻生活,韩某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两人婚后感情尚好,宋某某孝顺公婆、照顾家庭、任劳任怨。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初,宋某某感觉胸部不适,经诊断为左乳腺恶性肿瘤,次年又检查出甲状腺亦存在恶性肿瘤。宋某某先后做了乳腺癌和甲状腺癌切除手术,继而持续进行住院化疗。
起初韩某还能在医院照顾宋某某,随着治疗期的延长,韩某某逐渐对宋某某冷淡起来,进而发展到双方分居,对宋某某不管不顾。为逃避扶养义务,韩某某于2017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判决不准离婚。宋某某因重病无法工作,不仅失去生活来源还要抚养未成年的女儿,生活举步维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宋某某经即墨妇联的介绍向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韩某某履行抚养义务。
2018年7月,宋某某来到了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医院就诊的病历、诊断报告等材料,述说自己做化疗每三个月就要复查,需常年吃药,花费巨大。并且父母年事已高,母亲常年患有糖尿病,靠打胰岛素维持病情,自己还需尽赡养义务,女儿刘某某还在求学期间,并出示了社区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在了解情况后批准了宋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彩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整理,认真研究案情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案思路。承办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承办律师决定以扶养费纠纷起诉韩某某,请求法院判令韩某某支付扶养费、医疗费。诉前办案律师全面收集整理了庭审所需的医院的病历、诊断报告书、收费单据、用药明细、对方的工资收入证明、结婚证等证据材料。
2018年7月23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韩某某表示自己不应支付宋某某的扶养费、医疗费,理由是自己工资不高,每月还要支付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的抚养费,还要赡养自己高龄的母亲,自己患有腰椎突出的病,要求法院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面对韩某某的态度,承办律师和法官尽力做韩某某的思想工作,从法律规定的夫妻义务、伦理道德、人道主义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解韩某某能够接受调解,如在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分期支付相关费用。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分期支付扶养费的协议。韩某某先期支付6个月的扶养费计3600元,另支付医疗费的一半2522元,合计6122元。协议并约定,其后半年每个月再支付扶养费1000元。如其中任何一笔逾期付款,宋某某将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夫妻之间索要扶养费的案件。援助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本案系夫妻关系恶化后索要扶养费较为棘手的案件,男方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在其妻子宋某某索要抚养费立案之前曾向即墨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关系一度剑拔弩张,毫不相让。通过律师的努力工作,达成了调解协议协商解决了纠纷,成功化解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