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代某某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代某某为了生计,随乡亲们南下北上,奔波于多个建筑工地。近年来,随着重庆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代某某回到重庆市主城区务工,一来收入有保障,二来还可以照顾家人。2014年7月,40多岁的代某某跟随老乡一起在重庆北部新区某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地包工头为他们在工地安排了6至8人一间的宿舍,还安装了空调,按理说条件还不错。代某某考虑到妻子在渝北区一家超市务工,小儿子也随他们一起在市区一所小学上学,为便于互相有个照应,代某某在渝北区服装城附近租了一套房屋居住。
2014年10月21日傍晚,代某某拖着疲惫的身体乘坐老乡李某的摩托车像往常一样从工地回租住房屋。19时40分左右,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途经服装城大道时与陈某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医院诊断,代某某为左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随即为其行内固定术手术治疗。交警队认定,中型货车驾驶员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虽然肇事方支付了医疗费,但双方就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迟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际,代某某向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2014年12月1日,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批准了该申请,安排中心律师彭小锋承办此案。
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代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不负责任,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渝高法发〔2013〕7号)的规定,代某某的情形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可以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同时,陈某驾驶中型货车与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代某某可以向陈某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两项赔偿扣除医疗费后剩余款项均归代某某所有。但两项主张的难度有异,先向哪一方提出主张呢?律师与代某某充分商议后,决定先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同时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随即展开证据收集工作,针对交通事故赔偿,重点收集续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相关赔偿项目的证据。针对工伤保险待遇,重点收集确认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律师通过不懈努力,收集到了工地包工头叶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代某某2014年7月至10月21日在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但也遇到困难:一是代某某是进城农民工,要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必须有证据证明至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以脱离农村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一个工地少则干几天,多则干几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且多是采取领现金的方式领取劳动报酬,领取时间也不固定,因此,难以取得在城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据。二是代某某与其他工友都是做“兄弟班”,即完工后按总收入除以总工天数得到每个单位工天的工资标准,再乘以各个工友实际的工天数,得到各自的实际收入数。且一般不是按月计算,平时都是预支部分生活费,通常要一个工地完工后才能结算。这给代某某证明其收入标准造成了障碍。律师经与代某某商议,决定先与交通事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协商,在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尽量调解结案。后通过多次电话沟通、面对面协商,三方同意除医疗费外,保险公司赔偿50000元,肇事方赔偿3000元。
在争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却是一波三折。用工主体是谁?从工地公示栏看,该工程由重庆某建筑公司承建,找到该公司时,公司告知代某某,已将钢筋工、木工等劳务分包给了劳务公司,但不同意复印分包合同或出具书面证明。代某某只得向沙坪坝区劳仲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重庆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月22日上午开庭时,该建筑公司无奈之下向仲裁庭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代某某待建筑公司举示该《劳务分包合同》后,当即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复印了该《劳务分包合同》。该《劳务分包合同》乙方代理人正是前面提到向代某某出具务工证明的包工头叶某。律师随即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该劳务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当天下午即赶往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交了多达18项证据材料。2月4日,该局正式受理了该申请。律师接到受理通知书后,随即与该局工作人员联系,讲明因临近春节,证人可能提前返乡,节后外出其他省市务工等原因,希望能尽早安排调查证人,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同意尽快安排调查。2015年3月19日,代某某所受到的伤害被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5月26日,代某某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同年7月20日,该委员会确认代某某伤残等级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5年9月2日,代某某向重庆市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同年11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某劳务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代某某工伤保险赔偿金130732元。除代某某的本人工资按统计部门的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外,律师的其余代理意见均被采纳。本案在仲裁庭庭审时,某劳务公司即公开表示会采取向法院起诉,直到二审的方式拖延时间,律师预感本案要拿到钱不是件容易的事。同年12月底,代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了此案。2016年1月下旬,律师接到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告知某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法院起诉,法院在2016年1月19日正式立案。代某某只得撤回了执行申请,积极准备应诉。2016年3月2日,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劳务公司支付给代某某100000元,分别在2016年3、4、5月底以前,每月支付10000元,2016年6月底以前支付70000元;若某劳务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费用,则某劳务公司支付代某某的费用总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30732元,并可立即就未支付的费用申请执行,且不受上述付款期限的限制。
某劳务公司并没有遵守诺言,仅支付了10000元后即不再支付。2016年7月初,代某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初,剩余的120732元及加倍逾期付款利息均执行到位。至此,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虽然代某某获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侵权损害赔偿,但并不因此而减免某劳务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代某某作为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