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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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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受援人李某入职中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实习10个月后,于2014年10月与新疆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实际工作地点为某保险公司。2015年9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在工作期间,某保险公司未支付受援人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2016年7月1日至11月,受援人休产假期间,某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与受援人的劳动合同,将受援人的生育津贴从社保中心领取,但拒绝向受援人支付。 

承办律师接到第八师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与受援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后,首先向受援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向受援人告知了可能得到的赔偿项目和诉讼风险,计算了可能得到的最高赔偿数额和最低赔偿数额,引导受援人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诉求。 

承办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结合受援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受援人准备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提交申请书后,承办人积极与案件承办仲裁员联系,协助向被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

承办律师在开庭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提出如下观点: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3年,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哺乳期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6600元;2、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10.34元;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并未享受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517.24元。4、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应得的劳动报酬13200元;5、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300元;6、申请人在社保中心被告之其生育津贴已被申请人领走,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生育医疗费2842.75元,产检补助费1000元;7、被申请人应当返还申请人生育津贴17411.24元。   

在本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工作的实际情况没有异议,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认为,受援人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公司业务员,不是职工,没有固定工资,谈成一单业务才有业务提成,拒绝支付各类费用。但在承办律师积极搜集法律依据,固定相关证据,开庭应诉后,经过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6600元;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10.34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517.24元;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拖欠的工资13200元;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300元;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生育医疗费2842.75元,产检补助费1000元,生育津贴17411.24元;受援人共计得到45781.57元的赔偿。

【案件点评】

1、本案存在争议的焦点:受援人与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存在最大的风险:如果劳动关系不被认定,受援人得到赔偿的可能性非常渺茫。

3、该案涉及孕产哺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受援人系女性,在单位辛勤工作三年,在经历怀孕、生产、哺乳的关键时期,用人单位单方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致受援人精神受挫,不能安心休养、养育尚在襁褓中的婴儿,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4、该案涉及标的虽不大,但承办律师为了保证受援人的最大利益,做出了大量耐心细致地工作,为受援人据理力争。案件最终确定责任主体、工资支付时间,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5781.57元。双方收到裁决书后均没有再提起诉讼,文书已生效。

5、本案律师在办案前期对受援人法律规定解释到位,打消了受援人对赔偿的赔偿数额期望值过高的幻想,帮助受援人理性地看待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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